照顾岳父母多年,入赘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入赘女婿能成为户主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婷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部分;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就会作废。

照顾岳父岳母多年,却被大姨子和小姨子告上法庭

周伯和刘姨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婚后育有3个女儿,老大和老幺在长大后分别嫁人并搬了出去,而老二为了让家里的房产不要空置同时能陪在父母身边,选择了招婿入门。1997年,老二与一位姓李的小伙子结了婚,但由于身体原因,老二和小李婚后一直没能生育子女,直到2004年,他们决定收养一个孩子,于是星星(化名)被老二夫妻收养。之后,老二一家就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

2012年,老二突发疾病离开人世,之后的4年时间里,周伯和刘姨也相继去世。这4年里,小李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周伯和刘姨的生活起居,期间,老大也会抽空回娘家帮忙照顾父母,但老幺远在广东做生意就没有回家,连周伯的葬礼也全部是由小李一手操办的。

周伯和刘姨生前有3栋房屋,但其中2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周伯去世后,小李认为岳父岳母留下的房产和7万存款理应归他和养女星星所有,据小李说:“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

但老大和老幺都不认可小李的说法,三人因为遗产分割的事没能达成一致,于是老大和老幺将小李以及小李的养女星星告上法庭,希望法庭能判决小李与她们二人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遗产范围指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周伯和刘姨夫妻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但有两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所以这两栋房子不能认定为周伯和刘姨夫妻的合法财产,所以实际上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只有那栋手续齐全的房屋和7万存款。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实践中遗产的类型主要有:

1、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等。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股权和合伙权益、数据和虚拟财产等。

口头遗嘱只在紧急情况下适用

虽然小李找来了两名邻居来证明周伯真的曾经口头承诺过去世后将遗产留给自己和星星。但实际情况是,周伯说这件事时离真正去世还有10几天,这10几天里,周伯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可以与人正常交流的,完全有机会以书面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所以之前的口头遗嘱应该被视为无效,在没有其它遗嘱的情况下,周伯和刘姨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或者伪造,而且由于不同人对口头表达的理解不同,两个见证人对同一份遗嘱的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如果因此产生争议,被继承人又已经去世,那么就很难对他真实意愿进行核实、查证了。因此,法律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当危急情况不复存在时,立遗嘱人有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应当尽可能选择其他具有稳定性的遗嘱形式。

小李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是对于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老二一家一直与父母同住,老二夫妻也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二去世后,小李也主动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对岳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全部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应该将小李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分割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女星星可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因老二先于周伯和刘姨去世,星星作为老二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部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部分)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入赘的女婿有继承权吗

入赘女婿可以继承家产吗

入赘女婿可以分财产吗

入赘女婿是否有赡养老丈人的义务

入赘女婿能成为户主吗

入赘女婿还养亲父母吗

入赘女婿有没有责任义务抚养女方父母

入赘的女婿能写进家谱吗

入赘女婿可以继承家产吗

入赘女婿算儿子吗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