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种优惠活动“挑动”着大家的手指,相信狂欢过后家里的快递必定堆积如山,拆快递的过程确实很解压、很过瘾。然而由于运单量的大爆发,会时常出现快递毁损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果快递发生毁损时,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问题。
【法律分析】
通常因快递丢失、毁损产生纠纷,快递公司往往以《邮政法》规定只赔三倍运费的理由进行抗辩,事实上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邮政法》关于三倍运费的赔偿规定并不适用快递业务。无论是线上寄件勾选服务须知,还是线下寄件快递单背面关于丢件赔付3倍运费的规定,均构成格式条款,只要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货物运输已保价,一般按照保价情形赔付,保价金额高于货物价值,赔偿以货物价值为限,保价金额低于货物价值,赔偿以保价金额为准;未保价时,快递公司未提示和说明保价条款则格式条款无效,需赔偿货物实际损失,但如果快递公司已提示但寄件人仍不保价,此时才可能适用赔偿额不超过三倍资费的约定。
【法律提示】
大家在网购中签收快递前,尤其是价格较贵的快递,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验货,检查商品是否完好无损,一旦发生毁损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与快递公司或者商家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过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购需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邮寄贵重物品时最好进行“保价”,并保存好作为寄件和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快递底单,如遇货物毁损灭失,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赔偿事宜,祝大家“双十一”购物愉快,顺利地买到心仪的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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