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来偿还购房人银行贷款吗!
原告(被上诉人):肖XX
被告(上诉人):上行青浦XX
被告(被上诉人):博锦XX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3日,肖XX、陈XX(乙方、买方)与博锦XX(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北翟路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XX、陈XX于2010年4月14日向博锦XX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上行青浦XX(贷款人)、博锦XX(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博锦XX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博锦XX为本合同项下肖树生、陈晓玲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同年5月9日,上行青浦XX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年4月30日,上行青浦XX发放贷款141万元。肖XX、陈XX自2010年5月20日起逐月向上行青浦XX归还贷款本息。
后博锦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肖XX、陈XX请求解除商品房预算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博锦XX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肖XX等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解除后,肖XX等有权解除借款担保合同,博锦XX应按约将肖XX等支付的房款返还肖树生等,并赔偿肖XX等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博锦XX应向上行青浦XX返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剩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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