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迁人都向我们提过这么一个事情,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任务,都会定下“签字有奖励”的规定,但奖励有一定的期限。这样就会营造出一种“尽早签约才好,晚了要吃亏”的氛围。
结果很多被拆迁人一边犹豫一边焦急,有时还没弄清本次拆迁的具体情况,就糊涂签字,之后追悔莫及,但已经签字,也只能无奈认栽。
虽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宣传设立拆迁奖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动则上万甚至几十万的高额奖励金可谓是征地拆迁中的“温柔一刀”。
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大多时候在征地拆迁中都会有拆迁奖励这样的设置,即在短暂的期限内按时签约的被拆迁户可以获得不菲的奖励,还可以获得优先选房的机会。
更有地方甚至采用了“连坐制”,如果整栋楼都同意搬迁,就给予每一户奖励金,如若有个别搬迁户不同意搬迁,则整栋楼不予奖励。那么在这种利益诱惑与心理逼迫下,被拆迁人到底该不该签字呢?
创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补偿和奖励,拆迁中的主次矛盾要弄清。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这才是你是否该签字的重点,奖励金额只不过是拆迁方用以变相“胁迫”被拆迁人签字的一种手段。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需要确定协议书上的总的补偿数额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具体可以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
如果协议上写明的补偿条件合理,不低于同等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接受奖励签字搬迁。如果不是的话,就一定要坚定立场,不要签约,不能中了拆迁方的“迷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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