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混同种类有哪些类型?2025,合同混同种类有哪些类型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一、合同混同有什么用,效力是什么?
合同混同通常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其效力是致使债的关系消灭。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合同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混同有哪些分类的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一、合同混同的性质
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2、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3、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
4、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
三、合同混同种类有哪些类型?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一、债务免除的效力有哪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二、债务免除协议书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四、混合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混合合同指的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互相混合或者彼此之间混合而形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是一个合同,但是是包含着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混合合同是什么
混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互相混合或者彼此之间混合而形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是一个合同,但是是包含着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六、合同混同的种类包括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一、合同混同的性质
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2、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3、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
4、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此为通说。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我国民事立法认为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独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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