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期清算注销,挂名小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未进行清算注销 股东承担的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同南

公司未按期清算注销,挂名小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一、案情回放

A先生是一名软件工程师,B老板是C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06年,B老板找到A先生,说你帮我开发软件吧,不过公司资金紧张,我可以送你10%的股份,将来给你分红。谈妥后,A如期开发出了软件,但是C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在2008年倒闭,A和B从此也断了联系。

一晃十年,A先生突然收到一纸传票,是原告D公司起诉A,要求A对C公司欠款本息合计6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下A先生完全蒙圈了,C公司的欠款凭什么让我还?D公司又是从哪儿冒出来的?

原来,D公司是一家专门收购不良资产的公司,D在近期刚刚从银行手里打包收购了一批不良资产,其中就包括C公司在十多年前欠下的一笔银行贷款,C公司借款后不久即倒闭,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有经过清算和注销程序。银行曾经起诉C偿还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因C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0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至D公司收购了银行债权,顺着工商档案查询到C公司的股东有A和B,A持有10%股份,B持有90%股份。在找不到B的情况下,D公司选择对A单独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

A先生辩称:1、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不是我去办的,有人冒用我的签字,我根本就不是股东;2、C公司并非无法清算,而且就算我是股东,也不是大股东,无法主导清算事宜;3、D公司在十余年后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A先生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A先生是否系C公司的股东;(二)A先生是否应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D公司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就上述争议焦点问题,法院判决认为:1、A和B因为业务关系相识,有成为C公司股东的前提,而工商登记程序中他人代办的情况是常态,所以签字是否系A本人所签,均无法证明A不是C公司的股东;2、A作为C公司的股东,既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又未提交C公司账册证明具备进行清算的可能性,所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对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各股东至今未履行清算义务,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A对C公司所欠的600万元债务承担全额清偿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A与D公司达成了和解,A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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