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入户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入户网上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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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户 人才入户 兼职
新京报讯 据“中山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印发,对旧户口迁入政策进行了系统修订和优化调整。新政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与旧政策对比,中山市本轮入户新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取消”“两放宽”“两简化”“两增加”“两明确”。
新政全面放开放宽了“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进一步放宽了无房产人员和人才入户条件,简化了人才入户情形。取消旧政策“有房产参保1年、无房产参保3年”的社保年限要求,调整为“持有中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直接落户、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中山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取消了旧政策中的“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随父母迁移”政策。
新政继续保留学历、职称和技能人才等入户渠道,取消了旧政策中人才参保要求、年龄限制和毕业年限等条件,放宽职称至初级及以上,进一步简化了入户情形,优化整合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及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并经市人社局核准,可申请入户。”
本轮新政策还增加了“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在中山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户口迁移政策,简化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条件。非中山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原来的“先就业后入户”经人社部门核准,调整为“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可直接到公安窗口申办。非中山户籍的中山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中山市的,毕业时可迁入中山市。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中山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毕业后应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
中山市本轮入户新政还取消了“特定条件的子女投靠父母”政策,明确为“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政策;明确了“落实收养救助政策申报登记户口的主体”;取消了“投资入户、纳税入户、荣誉人员和公交驾驶员入户”情形。
编辑 刘梦婕
中山入户最新政策2025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第五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七条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第八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6.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条 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按以下原则办理: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迁移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将户口迁入申请人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本规定已明确落户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住宅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合法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危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日常居住情形的建筑物或物体。
本规定涉及的“标准地址”是指行政区域、街路巷、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建筑物及单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标准化的表述,必须符合导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则,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区域+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建筑物+单元房屋”的结构化规则。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对外市、县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是指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含省直单位参保,不含补缴)。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本规定涉及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公安机关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
本规定涉及的“在我市工作”是指在我市参保或缴纳工薪个税。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0 号)同时废止。
编辑:严哲川
来源: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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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第五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七条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第八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6.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条 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按以下原则办理: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迁移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将户口迁入申请人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本规定已明确落户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住宅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合法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危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日常居住情形的建筑物或物体。
本规定涉及的“标准地址”是指行政区域、街路巷、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建筑物及单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标准化的表述,必须符合导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则,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区域+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建筑物+单元房屋”的结构化规则。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对外市、县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是指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含省直单位参保,不含补缴)。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本规定涉及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公安机关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
本规定涉及的“在我市工作”是指在我市参保或缴纳工薪个税。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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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第五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七条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第八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6.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条 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按以下原则办理: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迁移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将户口迁入申请人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本规定已明确落户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住宅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合法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危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日常居住情形的建筑物或物体。
本规定涉及的“标准地址”是指行政区域、街路巷、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建筑物及单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标准化的表述,必须符合导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则,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区域+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建筑物+单元房屋”的结构化规则。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对外市、县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是指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含省直单位参保,不含补缴)。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本规定涉及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公安机关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
本规定涉及的“在我市工作”是指在我市参保或缴纳工薪个税。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0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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