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合同章区别在哪,公章和合同章区别编号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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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和合同章区别图片
随着慢慢的接触采购工作,发现一个公司成立后会出现非常多的印章,比如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甚至还有部门印章。
这么多印章,作为新手采购来说,有时候还真的容易搞混。
如果这个问题放在以前,真的不知道如何区分,不过,现在有了AI,学习不再是难事了。
这不,向AI提问,分分钟为我们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公章是老大,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老大的授权下办事,部门印章就是未成年小孩,只能在自己部门里玩,外出没用。
所以别再用合同专用章去盖付款申请之类的文件了哦。也别用财务专用章去签订合同。部门印章更不能与其他公司文书往来。
还有什么印章区别吗?欢迎评论区来讨论。
公章和合同章区别编号
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等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来源:唐学兵主编《买卖合同纠纷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
【争点整理】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的方式之一。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上所盖的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情形有:第一,公章虽然加盖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规定,其签字与盖章有同等的效力;第二,公章加盖虽然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第三,公章加盖虽然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第五,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案例】李某标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了常德市德山开发区某路1标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与李某标签订了一份《水泥供应合同》,约定由李某标为某建设集团公司供应水泥;某建设集团公司提供合适场地,安排专人收料。该《水泥供应合同》印章为某建设集团公司某路1标工程技术专用章。2007年7月至9月,某建设集团公司向李某标出具了三张收据,共收水泥459吨,价款133600元,收据上加盖了某建设集团公司某路1标工程技术专用章,向某某分别在三张收据上签了名。王某某是某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向某某是某建设集团公司安排的材料员。经李某标催收,某建设集团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故李某标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集团公司在与李某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某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不是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某建设集团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某建设集团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某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某建设集团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某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某建设集团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某标。
案例参见:湖南省常德中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分析】当合同上所加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时,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若企业能够有效举证证明签订合同并非其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应对企业产生约束力。但如果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且无法伞证证明印草系他人私日便用的,即便该印草超越了便用范用,1力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交易合同仍可以被认定为对企业具有合法的约束力。同时,对于合同的效力还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企业明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在一定程度上视为企业对此进行了追认,合同效力存在的瑕疵得到补正,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502条。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区别
萝卜章和公章虽然名称中都带有章字,但它们在用途、制作及法律效力上有着天壤之别。
·萝卜章这一俗称形象地描绘了其非正式与随意的特点,它往往由个人私自雕刻,材质、形状、大小均无统一标准,如同田间地头随处可见的萝卜般普通。这种章常被用于非正式场合,如个人笔记、草稿等,不具备任何官方或法律上的认可。一旦将萝卜章用于合同签署、文件认证等正式事务,不仅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
·相比之下,公章则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官方机构的正式印章,它的制作需经过严格程序,由专业机构雕刻,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公章的形状、尺寸、字体乃至印油颜色均有明确规定,代表着机构的权威与公信力。在签署合同、发布文件、办理银行业务等正式场合,公章的加盖是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区分萝卜章与公章,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对于个人而言,私自雕刻或使用萝卜章进行正式事务,不仅是对法律的无知与蔑视,更是对自身信誉与未来的不负责任。而对于机构而言,加强公章管理,确保每一次用印都合法合规,是维护自身权益、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保障。
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案 情 简 介
2024年7月2日,张某入职某家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书”与销售部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均有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张某的签名,甲方处除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外,还有某家具厂的公章。实际上该家具厂已于2016年10月17日注销,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具厂与现在这家家具公司的名称中除了“厂”与“有限公司”不一样外,其他部分是一样的。
2024年10月22日,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双方协议上没有家具公司的公章,应视为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家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案 件 分 析
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本案中,两份协议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名为“雇佣协议”和销售部补充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因此,要判断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成立,需要通过法律对于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成立的具体界定来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只要有能代表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即订立成功。
本案中,张某也未举证两份协议有欺诈、胁迫等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合上述因素可以判定,虽然协议中加盖的公章与用人单位注册成立的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协议有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签订劳动合同也在法定代表人权限之内,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有效。因此,对于张某要求家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作者:李琳)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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