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瑶子

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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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有哪些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质疑:“他都犯罪了,你为什么还要给他辩护?”、“给一个罪犯辩护还有没有良心?”、“你们为什么要帮坏人说话?”……从普通大众心理的角度上说,这样的质疑很常见,也能够理解大众对于犯罪者那种深恶痛绝的心。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仅包括惩罚犯罪分子,也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都曾提到,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能被认定有罪。

也就是说,一个人,被指控刑事犯罪,只有在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认定其犯罪的前提下,他才构成犯罪。这里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仅仅是保障受害者的人权,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有罪者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使其罚当其罪。无罪者还其清白,尊重并保障其人权。

而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其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收到维护。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呢?本篇文章共计1851个字,预计阅读时长8-10分钟。

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一个人,想要自证清白是非常困难的,想要证明自己没有做过什么事更是难上加难。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其他人的人身、财产、集体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说明其行为侵犯了法益,具备刑罚处罚性。

那么这个过程是一定需要证据来证明的,这个证明责任不在于这个人,而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所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上,检察院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侦查机关承担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责任,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检察人员,亦或者侦查员都不能刑讯逼供,更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否则,国家公权力掌握着对公民的刑杀之权,这也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若被关在笼子里,权力易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又何谈保障公民人权?

犯罪嫌疑人享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办案机关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在前两期文章中所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严格适用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的。

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亦不得使用变相肉刑获取口供。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和程序违法事项,理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救济权利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回避,是一项保障程序正义的制度。

试想,如果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负责审查起诉本案的检察官、负责审判本案的法官是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情感动物,是否真能做到铁面无私?

这是最明显的情形,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再或者他们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利害关系。这些都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人员。

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中,尤其是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经济案件等,基本都会涉及司法鉴定,而鉴定意见及鉴定出来的金额往往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鉴定意见也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果经法庭查证属实,则会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对该鉴定意见享有充分知悉的权利并可提出异议。

犯罪嫌疑人享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院进行,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其他一般性的普通刑事案件则由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都是第一审刑事案件。

而在地区的确定上,实践案例中许多犯罪行为不一定只限制于某一个地区,很可能跨区、跨市、跨省作案,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则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这里就能看到,“更为适宜”的判断。

不同类型案件中如果涉及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情况,同样要依法依程序进行,否则犯罪嫌疑人亦应享有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写在最后

犯罪嫌疑人不仅享有上述权利,同时也享有着进行刑事和解、申请提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尤其是刑事和解,取得谅解,进行退赃退赔等,都会成为量刑情节的一大考量因素。

诉讼权利是什么意思

在社区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开发商甚至其他业主的纠纷时有发生。当纠纷升级至诉讼阶段,许多业主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陷入被动。但您知道吗?作为被告的业主,法律赋予您多项核心权利,从答辩、举证到反诉、调解,每一步都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本文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条款,深度解析被起诉时业主的5大法定权利,助您在法庭上化被动为主动,捍卫自身权益。

一、答辩权:从“沉默”到“发声”的法律武器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权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阐明对原告诉求的立场。

行使要点:

针对性反驳:针对物业费纠纷、房屋质量等问题,逐条回应原告主张。例如,若物业起诉拖欠费用,可指出其未履行服务义务的证据(如公共区域维护不到位)。

程序性权利:若法院管辖权有误(如约定仲裁却向法院起诉),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实操建议:

答辩状需逻辑清晰、证据指向明确,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起草,避免因表述模糊影响法官判断。

二、举证权:用“证据链”击破不实指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业主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如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证明其主张。

关键场景:

物业服务质量纠纷:收集物业服务记录、照片(如垃圾未清理、电梯故障)证明对方违约。

开发商侵权:提供购房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明房屋存在隐蔽瑕疵。

注意事项:

证据需原件保存,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应公证保全。

可申请法院调取物业公司收支账目等业主难以获取的证据。

三、反诉权:化“被告”为“原告”的战术反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4条允许被告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反诉,例如物业起诉欠费时,业主可反诉其挪用公共收益。

适用条件:

反诉请求需与原告主张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物业服务合同)。

需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并缴纳反诉费用。

经典案例:

某业主因物业擅自出租小区公共车位提起反诉,最终法院判决物业返还收益并抵扣物业费。

四、申请调解权: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通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法院可在诉前或庭审中组织调解。

优势分析:

节省时间:调解书一经签署即生效,无需漫长诉讼程序。

灵活协商:可达成“减免部分费用+物业整改”等双赢方案。

风险提示:

调解协议需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对方事后反悔。例如,约定“若物业未按期修复监控,业主有权拒付下季度费用”。

五、上诉权:终局判决前的最后防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使策略:

聚焦法律适用错误:如原审法院未采纳关键证据(如业主提供的维修记录),可主张程序违法。

补充新证据:上诉阶段可提交一审未能取得的新证据(如第三方鉴定报告)。

注意事项:

上诉需预交诉讼费,建议咨询律师评估胜诉概率,避免盲目上诉增加成本。

结语:

诉讼并非“洪水猛兽”,而是业主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掌握这5大权利,您不仅能有效应对起诉,更能主动出击,将纠纷转化为推动社区治理的契机。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积极行使权利,方能守护家园!

诉讼权利救济

鉴定部门与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知多少?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的复杂进程中,当涉及特殊的专门性问题时,鉴定部门与鉴定人的作用便凸显而出。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其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的走向和裁决有着关键影响。为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与有序,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部门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二、鉴定部门与鉴定人的义务

1.积极配合鉴定的义务

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常常会出现诸如医学、环境科学等领域的专门性问题,这就需要专业的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介入。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卫生部门对病情、伤情的鉴定,能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提供关键依据;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鉴定,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负有协助人民法院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义务,应当积极响应,指派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不得无故推诿拒绝。这一义务的设定,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确保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能够得到专业的解答,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2.出具规范书面鉴定结论的义务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结论。这一书面结论并非简单的陈述,而是需要详细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和程序等关键信息。例如在笔迹鉴定中,鉴定人需阐述依据何种笔迹特征、运用何种科学方法得出鉴定结论,以及整个鉴定过程遵循了哪些行业标准和规范。鉴定部门应在鉴定结论上盖章,若鉴定结论由单个鉴定人作出,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这种规范要求,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结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质证。

3.处理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义务

在同一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个鉴定人共同鉴定的情况。若他们的鉴定结论一致,可共同作出鉴定结论;然而,当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每个鉴定人应当分别作出鉴定结论。这是因为不同的鉴定结论可能反映出不同的专业观点和判断,分别作出结论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各种可能性。例如在涉及工程造价的鉴定中,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因采用的计价标准、计算方法略有差异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面对这种情况,会对照书证(如工程合同、施工图纸等)、物证(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甚至会重新进行鉴定,以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准确认定。

三、鉴定部门与鉴定人的权利

1.了解鉴定所需材料的权利

为了能够准确、全面地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材料。以伤情鉴定为例,他们不仅需要知晓纠纷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冲突的过程、致伤的方式等,还需要查看当事人受伤后治疗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为鉴定人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依据专业知识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这一权利的赋予,保证了鉴定工作能够基于充分的事实基础展开,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2.询问相关情况的权利

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所掌握的某些细节信息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定人可能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技术研发的过程、产品的特性等问题,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向证人询问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相关技术的使用情况等,有助于补充鉴定所需的信息。通过这一权利,鉴定人能够获取更多一手资料,完善鉴定依据,从而使鉴定结论更具说服力。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鉴定部门与鉴定人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的典范

在某起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案件中,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鉴定人负责此项工作。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详细查阅了伤者的病历、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经法院许可,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询问了事故发生瞬间的具体情况,如车辆碰撞的角度、伤者的受伤部位等。在完成鉴定后,鉴定人严格按照要求,出具了详细的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清晰地阐述了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所采用的鉴定方法以及整个鉴定程序,鉴定机构也在鉴定结论上加盖了公章。

最终,该鉴定结论在庭审中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为法院准确判定赔偿责任提供了关键依据。此案例充分展示了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对案件公正裁决起到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处理及影响

在一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法院委托了两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后,得出了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一家鉴定机构认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依据是部分建筑材料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标准以及部分工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而另一家鉴定机构则认为工程质量基本合格,虽然存在一些小瑕疵,但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面对这两种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法院并未盲目采信任何一方,而是结合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书证)、施工记录(书证)以及监理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法院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要求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和过程。

最终,法院发现其中一家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对部分检测数据的解读存在偏差,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法院据此作出合理判断,未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根据其他证据和合理的鉴定结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此案例表明,当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判断,能够有效避免错误鉴定结论对案件裁决的误导,保障司法公正。

结论

鉴定部门与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是确保鉴定工作公正、科学的基石。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严格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司法裁判提供可靠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尤其是在面对鉴定结论不一致等复杂情况时,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进行审慎判断。只有各方共同遵循法律规定,才能充分发挥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孙天翔律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执业准则,凭借法律、财税、金融跨界复合背景与注册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等八项资质,独创"法律+财税+商业"一体化解决方案,为EPC工程争议、投融资对赌纠纷等重大商事诉讼提供全流程风控,曾助科技独角兽搭建合规体系,并著《企业合规三十六计》,以双重能力为企业构筑可持续商业护城河。

同时,也专注于为自然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证券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诉讼权利救济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放弃民事实体与诉讼权利,界限在哪?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赋予了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然而,这种处分并非毫无限制,明确其界限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事人权利处分的法律依据与体现形式

1.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被赋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当事人权利处分的核心依据,强调了当事人在遵循法律框架下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决定权,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2.体现形式

起诉决定权:当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遭受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 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介入民事纠纷,只有当事人主动寻求司法救济,法院才会启动审判程序。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其有权自行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诉讼中权利处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决定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例如,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起初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在诉讼进行中,若原告与被告达成某种和解意向,原告可以选择放弃部分赔偿请求,或者根据新的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如增加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同样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利,包括是否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比如,在借贷纠纷中,被告可以承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金额,也可以反驳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或者以原告存在欺诈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为由提起反诉。

其他程序权利处分:当事人对于是否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也拥有自主决定权。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若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自行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寻求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在生效判决作出后,胜诉方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三、权利处分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与损害公共利益

1.不得违反法律

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为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划定了底线,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分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签订阴阳合同,约定较低价格用于备案登记,而实际以较高价格交易。这种通过虚假合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是无效的。即使双方自愿达成此约定,一旦被发现,不仅相关合同条款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当事人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行为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着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法律维护的重要价值之一。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纠纷中,若污染企业与受污染影响的部分居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企业给予居民一定经济补偿,居民放弃追究企业污染责任,但该和解协议未对污染治理及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作出妥善安排,此协议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不应准许。因为环境污染问题不仅影响个别居民,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态环境、公众健康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当事人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进行权利处分。

四、法院对不当处分行为的干预

1.干预情形

当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干预。这是法院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体现。如前文所述的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法院不应准许该和解协议。

2.干预措施

对于当事人不当处分行为,法院除了不认可相关处分行为的效力外,还会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法院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制裁,更是对受损利益方的救济,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违反法律的权利处分无效

在某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件中,几家投标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下达成协议,轮流中标,并约定在中标后给予其他未中标企业一定补偿。其中一家企业在中标后,因其他企业未按约定给予补偿,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法院经审查发现,该补偿协议是基于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达成,属于当事人不当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案例二: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不被认可

某化工企业长期向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附近居民因健康和生活受到影响,集体向法院起诉该企业要求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化工企业与部分居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承诺给予这些居民高额补偿,但要求居民不再追究企业污染责任,且不公开和解内容。法院得知后,认为该和解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达成,但企业的污染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河流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未参与和解居民的利益。因此,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不予认可,继续审理案件,并最终判令企业停止污染排放,对所有受影响居民进行合理赔偿,同时对企业的污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结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拥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必须以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肩负着对当事人权利处分行为进行监督和干预的职责,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处分权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界限,避免因不当处分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引发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在处理涉及当事人权利处分的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作者介绍:

孙天翔律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执业准则,凭借法律、财税、金融跨界复合背景与注册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等八项资质,独创"法律+财税+商业"一体化解决方案,为EPC工程争议、投融资对赌纠纷等重大商事诉讼提供全流程风控,曾助科技独角兽搭建合规体系,并著《企业合规三十六计》,以双重能力为企业构筑可持续商业护城河。

同时,也专注于为自然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证券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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