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继承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继承纠纷当事人怎么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光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150团居民曾某某因病去世,留有如下遗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储账户15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种存单账户100000元,共计115000元。死者长子曾某甲以帮父亲办理后事为由,将以上遗产拿走据为己有,但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将存款取出。因死者曾某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现遗孀李某某、四名子女曾某甲、曾某乙(女)、曾某丙(女)、曾某丁(女)因上述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五人争执不下。

经调委会调查了解,曾某某在去世前,一直和妻子李某某共同生活,四个子女均已成家拥有各自的生活,曾某甲认为自己是父亲的唯一的儿子,父亲的遗产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而死者的妻子李某某认为,死者生前一直和自己生活,日常起居生活都是由自己照顾,而且在死者住院期间也一直是自己在陪护照看,曾某甲很少来看望父亲;三个女儿也认为父亲一直是由母亲在照顾,自己可以不要,曾某甲没有照看过父亲,父亲留下的遗产应该全部分给母亲李某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曾某某遗留下的115000元遗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曾某甲要求继承死者全部遗产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调解过程】

150团调委会在接到李某某的调解申请之后,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激化,依法受理调解。因死者曾某某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所以只能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同时为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150团调委会安排了两名拥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通过与当事人进行详细谈话了解之后,发现这件纠纷是一件典型的婚姻家庭类的遗产继承纠纷,纠纷当事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曾某甲要求继承全部遗产的想法很执着。李某某认为死者曾某某生前一直和自己生活,其生活起居都是由自己照顾,而且自己不是团场退休职工,每月仅仅有几百元的家属补贴,身体一直不好需长期吃药;曾某甲则认为自己是家中的唯一的儿子,父亲曾某某遗留的财产都应该是自己的,其他人不能继承,并且也不愿让步,调解至此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一家人,为避免因遗产继承分割造成一家人反目,150团调委会又组织基层连队、社区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进行调解,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首先调解员就该案适用的法律向当事人进行讲解:根据《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死者曾某某遗留下来的遗产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李某某首先可以获得遗产中的57500余元,剩下的57500元再由4个子女和李某某平均分配。调解员通过不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扭转了曾某甲独占遗产的错误想法,对曾某甲在其父亲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行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曾某甲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普法教育下,最后出乎众人意料的放弃了遗产的继承,达成调解协议,此次纠纷调解成功。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调委会在双方签订完调解协议之后,到人民法院办理了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一、被继承人曾某某的遗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储账户15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种存单账户100000元,共计115000元,上列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李某某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

【案例点评】

一件有可能造成一家人反目的纠纷至此得到化解,在调解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难题:调解伊始,作为家中长子的曾某甲,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认为按照自己家乡的惯例,父亲去世之后,家中所有的东西都应该是归自己所有,几个妹妹都已经出嫁,没有权利进行继承,母亲李某某可以由自己进行照顾,不需要用钱,所以在母亲和妹妹们提出分割遗产的时候,十分气愤;再者在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中了解到,曾某甲因工作原因,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且在死者曾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也只回来看望过一次,都是由母亲李某某和三个妹妹进行照顾,父子关系一直很紧张,李某某及三个女儿认为,曾某没有尽孝道,不应该分这笔钱。

此纠纷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从习俗和道德方面进行评判:一方认为按照惯例,死者的遗产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尽孝道,不应该继承遗产。由此可见双方均缺乏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150团调委会便由此进行入手,从法讲起,以案例调解,让他们了解到我国法律法规对遗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同时用情来缓和双方的关系,修复逐渐破裂的亲情。为确保死者曾某某的遗产分割能够得到监督保护,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调委会又建议双方到人民法院对这纸协议办理司法确认。

本案就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继承上意见不一致而引发的较为典型的继承纠纷。在调解这起纠纷时,调解员首先查清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调解时坚持不懈、依法劝导、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法对遗产分割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处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劝导死者曾某某的子女多放弃一些遗产,母亲李某某多继承一些。最终几个子女都自愿放弃继承,由母亲李某某继承全部的遗产,并且作为家中长子的曾某甲还愿意将母亲接到家中进行照顾。不仅使这一起因财产继承所引发的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还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家庭的内部矛盾,有效地缓和了家庭关系,修复了家庭受损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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