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严某某(女,75岁,平武县某镇某某村人)因身患重病,委托其子梁某请平武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到其家中了解关于其赡养问题。严某某有3儿2女共5个子女,均已成家,两个女儿嫁出去,小儿子梁某做了上门女婿。多年前严某某夫妻与大儿子梁某甲 、四儿子严某丙约定,由大儿子负责父亲的养老送终,四儿子负责母亲的养老送终,父母的林地房等财产分别交由大儿子与四儿子。1993年父亲去世,大儿子梁某甲办理了后事,如今严某某老人身患卵巢癌,居住在小儿子梁某家,并负责医药费和生活起居。严某某认为四儿子严某丙得到了她的林地房等财产,但没有尽到赡养责任,她要讨个说法。
另经调查了解,严某某丈夫去世几年后,2004年又与梁大爷结婚。两年后梁大爷过世后,严某某便在场镇租房子住。当时小儿子梁某夫妻在江苏打工,便让严某某到他家居住看房子,每月给1500元的生活费。之后,严某某便一直居住在梁某家中。
目前,严某某身患重病,已花费好几万元,都是小儿子梁某支付。严某某觉得梁某负担太重,不愿治疗,四儿子严某丙得到她的林地,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收到严某某的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严某某病情恶化,已卧病不起,但她不愿增加小儿子的负担想放弃治疗。另一方面,因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家庭事务纷杂,家庭成员中又有矛盾。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杨某等四人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虽系家庭内部矛盾纠纷,但关系到严某某的医疗费用及之后的生活照料和后事等事宜。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联系严某某的儿女后,终于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母亲的赡养问题。
2017年9月4日,在镇调解室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因严某某无法到场,其通过视频方式表达了她的意愿。调解过程中每个儿女都在诉说自己心中的一本账,老大严某甲说自己已经嫁出去30多年,娘家分家的事父母从来都不给她说,对于现在所说的分家她并不清楚,也没得到父母的任何财产,对于母亲的赡养义务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老二梁某甲表示自己赡养了父亲,父亲生病、去世后的事都是他操办的,并且主办了老五梁某的婚事,不应该再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老三说,她和姐姐一样都嫁出去多年,对娘家的事情不太清楚,自己没得到父母的任何财产,之后也不会要,关于母亲的赡养,她没办法说该谁承担。老四的妻子刘某某表示,严某某今天是针对他们家的,他们从来没说不照顾老人,但之前老人能劳动的时候为什么不说让她们照管,现在生病了,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就要她们承担义务呢?老五梁某说,对于照顾母亲,他不会有怨言,母亲之前生病的费用都是他承担的,并没要求其他子女分摊,只希望他们在母亲住院时照顾一下,仍有人推三阻四的,而且有人是把母亲的林地房都占有了,为什么不承担赡养义务?调解中,5个子女各说各理,道出了家中陈年往事,可以看出其中老四严某丙和老五梁某矛盾冲突较大,围绕母亲赡养的事情又牵扯他们两个之间其他的纠纷,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对此,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向当事人进行了详细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帮扶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力。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某某5个子女作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都应该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当地农村赡养老人的风俗习惯,根据其家庭中具体的情况,协商分摊赡养责任,共同照顾好严某某老人以后的生活。
随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人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以及中华民族尊老孝顺的传统美德,不断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促使几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一是立即送严某某到医院继续治疗。二是严某某在住院期间由严某甲、梁某甲、严某乙、严某丙四家轮流照顾(照顾顺序四家自己商议),每7天一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谁照顾谁承担。三是严某某的医疗费用(以报销后单据上的为准)、送去医院的交通费由5个子女按比例分摊,具体为:严某丙承担60%,梁某承担25%,严某甲、梁某甲、严某乙各承担5%。四是严某某出院后继续住在梁某家,由小儿子梁某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五是老人每月的养老金在谁家居住由谁家支配,作为老人的生活费。六是老人病危后由严某丙将其接回家中,过世后由严某丙负责操办后事。
【案例点评】赡养老人不论于情还是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农村赡养纠纷屡见不鲜,国家的养老惠民政策让部分儿女形成了父母由国家政府照管的不良观念,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作为严某某的儿女都应该承担赡养义务,但因家庭具体历史原因,子女之间又存在矛盾纠葛,5个子女该如何合理分摊赡养义务,成为本案调解难点和关键。据此,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公序良俗和子女家产继承等,依法依理圆满调处了此起纠纷。其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严某某及其儿女具有重要意义。此案本就是这一起家庭内部矛盾纠纷,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家和万事兴”,谁也不愿为家中事情闹上法庭,让兄弟姐妹之间矛盾激化,家人变为陌路人。该案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家庭和谐,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也遵循了当地农村风俗习惯,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调解家庭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