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交社保怎么赔偿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说并非涉及社保问题的就一概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③《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按本办法一次性缴费前已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二、公司不交社保的相关案例
《郭某、洪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是关于劳动者追究已注销公司的股东,承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损失和离职补偿。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公司股东是否应向劳动者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损失及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劳动者上诉请求原公司股东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损失及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但既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二审法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对郭某的该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原公司股东是否应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问题,二审法院院亦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原公司股东上诉主劳动者已与原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原审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但原审根据郭某在原审提交录音、微信截图并结合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认定劳动者并非按《员工离职申请表》实际离职,并无不当。劳动者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非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而是因为原公司注销而事实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然符合领取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条件。原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纠纷是因在劳动关系中产生,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无误,故原公司股东上诉主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无需承担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劳动者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劳动关系是因原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注销而终止,并非按《员工离职申请表》的约定解除,故原审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至2019年8月8日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院予以维持。原公司股东关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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