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年的违建可不拆96年在天井的小屋是否耍折,哪年的违建可不拆五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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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年的违建可不拆?
律师解答
违建可以拆除,与年份无关。其中,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通常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划的应当补办证件,不能认定为违建;2008年之后建造的房屋需由司法部门鉴定性质,经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违章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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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你以前只知道违建房屋该拆或者怎么拆,但现在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不一定所有违建都必须拆除,例如我们最常见的紫禁城。
1、生活常见的违建房屋
(1)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强行占用已经规划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用地等的建筑,是属于必须拆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2)未按照申请建筑审批成功的那张设计图而私自施工的建筑物。
(3)未经过村集体或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通知或者申请了改建、加建房屋但是未经批准的,就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
(4)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农建设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等,非法转让或兴建的建筑。
(5)在经济特区内,居民委员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而兴建的建筑。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的宅基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或者超出了市政府的标准建筑。
(7)未经批准擅自将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等,改成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
(8)属于临时建筑,但超过了使用期限的建筑。
(9)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建筑。
2、虽是违法建筑物,但有以下特征是不能拆的:
(1)强拆会影响重要建筑物主体安全
虽然有些是属于违建物,但是和一些重要建筑物建在一起,如果强拆的话,会使重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受到威胁。这种违建可以不用拆除。
(2)现有的技术条件无法拆除
根据现有的拆除技术条件无法把使用特殊方式建造或者建在比较特殊的地理位置的违建物。这种违建也不用被强拆。
(3)被强拆后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和公共的设施有关公共利益的违建物,若是强行拆除会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这种违章建筑也不会被强拆。
(4)补办手续或者已经改正违章建筑的情况
有些违章建筑因为前期没有审批而擅自起建的,但后期通过补办手续,通过了审批,使违章建筑变成合法的建筑。或者进行了改正之前因为部分面积超标的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也不需要被强拆。
3、真的是违建,如何避免被强拆呢?
(1)合理性
不同违建情况有着不同的维权方案。虽然你的建筑属于违建范围,但有建筑的合理性。例如:历经年代洗礼的建筑,政府给予语言或行为上的认可的,这种违建有充分的历史原因,可以以合理且完全充足的存在条件来来维护自己的建筑合法权益。
(2)进行合理质疑,提出法律诉讼
有些强拆目的是为了促成拆迁。也就是说:政府拆除这个建筑目的或许并不是因为它是违章建筑,而是为了拆迁才进行拆违的,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质疑对方的拆迁合法性。包括拆违的合法性、法律诉讼的途径拖延顺延、程序违法等。在拆迁过程中,即便建筑有些瑕疵,照样能获得相关的补偿。
(3)临时建筑
不符合相关的城乡规划的突击性建筑,这种被强拆的可能性非常大。立脚点不但严重不足,而且动机不纯。这种在实践当中被实际拆除的很多,基本上很少补偿或是不予补偿。
(4)借助某项政策或某项项目
特别在沪、浙进行的“三改一拆”。为了完成政府或是上级交代下来的今年必须拆除多少平米的任务,相关部门就会选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拆除。不管你什么年代建造的,有没有历史原因,有没有营业上的相关的行为,反正就要拆除。
这你就应该及时拿出法律程序,以拖延、质疑也好,或是引入到相关的主流媒体进行实施监督也好,这些方式对被拆迁人十分有利,能达到维权效果的。
以上就是关于违建强拆政策中怎样避免被强拆的相关内容整理,其实上述所说的违章建筑毕竟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最好还是按照合法的建房程序来。如果您的房子已经属于违建了,那么适时地通过一些正规合理的法律条件来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哪年的违建可不拆国家几号法令
经常接到关于“违章建筑”的法律咨询,不难发现所谓的“违建”常常会被予以强制拆除对待,很多甚至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说拆就拆。是否应该拆除违建,是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职权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去判断和处理问题。
2025年,四个原则强有力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发不溯及既往,也即不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2、信赖保护原则
征拆维权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
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3、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
法律依据如下:
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律师提示您:
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违建。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
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错过诉讼时效。
哪年的违建可不拆的法律依据
在农村对于绝大多数违建,依法拆除并进行处罚是必要的,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违建不能随意拆除。以下“三种情形”的违建,就必须依法审慎处理,避免“一刀切”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筑物,处理原则是“可改则改,严重才拆”,这意味着,如果违建并未严重影响规划、公共安全等,只需采取改正措施即可。例如:
改正措施:调整建筑设计或申请补办手续,使之符合规划要求。
经济处罚:对于可以改正的违建,法律明确规定罚款范围为建设工程造价的5%-10%。
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才会要求限期拆除,对于农村地区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及时办证的小型建筑,尤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在实际管理中,一些房屋虽无规划审批手续,但因修建年代久远,可能符合当时的政策或已存在多年,拆除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
以下两点尤为关键:
1. 政策与历史的衔接
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我国城乡建设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许多房屋并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这些房屋若未违反当时政策或现行规划,实质上并不构成违法建筑。
例如,一些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修建的自住房,如无明确违法证据,就不能贸然拆除。
2. 保障民生与社会稳定
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合法证件的房屋,片面认定为违建并强拆,可能影响住户的合法权益,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调整,为这类房屋补办手续或予以妥善处理,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拆迁是常见现象,但相关管理中也容易出现争议。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前,政府必须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合法性调查:
1. 合法建筑与临时建筑的保护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不得随意拆除
2. 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谨慎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政府需在征收范围划定后进行调查、认定,并对被认定为违建的建筑予以合理解释。避免因认定程序不当引发争议。
这些规定的核心是防止“既定征收决定”影响认定结果,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地区的违建更多是因政策滞后或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
面对上述“三种情形”,政府部门在处理违建问题时必须坚持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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