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积金中心电话,新乡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宇

新乡公积金中心电话,新乡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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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公积金中心官网

2025年4月7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25〕1号),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政策解读:新政策放宽了购房提取频次。原政策职工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新政策允许职工根据实际需要5年内任意时间多次提取,包括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首付款。职工可以最大限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减轻购房压力。

来源|新乡公积金

新乡公积金贷款利率

朋友们!注意啦!

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即将下调!

调整后的利率分别是多少?

什么时候执行?

让我们赶紧来看下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如遇调整利率,对于已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在当年内不作调整,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调整。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025年5月8日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执行。

2025年5月7日


来源:新乡公积金

编辑:杨璇

新乡公积金提取条件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相关要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家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4]24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生育政策和人才政策,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民生、促进住房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60万元;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二)对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购买家庭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可提高20%的贷款额度,引进人才和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不叠加计算。

(三)经我市认定的引进人才在不超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和缴存余额的限制。


二、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4]48号)等文件,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份数加贷款年限应不超过50年,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修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6]3号)第一条。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获得本市(县)户籍不足三年的新市民、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每户提取额上限为当年首次提取时月缴额的12倍。夫妻双方均符合全额提取政策的,可以按月缴额较高的一方计算提取额度。

(三)畅通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渠道,不再设置地域、户籍等条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政策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来源:新乡公积金

新乡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

《新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新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新乡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所属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未办理退休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需办理账户转移等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受托银行Ⅰ类银行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四)缴存基数超过纳税标准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本人实际收入自主申报,不得低于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应保持不变。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低于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应缴资金足额存入约定的委托银行个人账户,由委托银行按月进行扣划。因个人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其住房公积金视为不连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自扣划成功月份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办理封存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销户提取。因自愿停缴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的灵活就业者,2年内不允许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实行“长缴多贷、多缴多贷”的原则,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条件,同时应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以及贷款当期缴存基数超过纳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交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贷款。


第十六条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期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追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处置贷款抵押物收回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构成个人不良信用的,依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违反《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相关承诺事项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伪造或使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违法骗贷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个人不良信用的,依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来源:新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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