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何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结婚,婚后生下了一个儿子。现在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想抚养儿子,谁也不妥协,双方因此闹得不可开交。后来,何某就提出我们两个人轮流抚养儿子,我考虑了一下也就同意了。但是,我想知道,我们是否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轮流抚养孩子?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此外,《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由此可知,男女双方只要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允许离婚。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做硬性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可以办理离婚。而且,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如果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律是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的,在此基础上由一方抚养或者双方轮流抚养,都是可行的。因此,如果您认为和您的妻子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只要你们二人达成协议,则可以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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