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丈夫顾某是某大学建筑系的副教授。去年一个姓金的女孩考上了他们系的研究生,他们在一起做项目,而且拿了一等奖。那个女孩在这个过程中对我丈夫产生了好感,开始追求我丈夫,并且几次骚扰我,要我离开顾某,甚至当着我孩子面与我发生争执。为了我的孩子能够安定的生活,不再面对这些烦恼,我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那个姓金的女孩依然纠缠不休,还说非要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证才可以。请问,我和顾某签了离婚协议是不是就算已经离婚了?还要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证等手续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男女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登记离婚条件,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也就是说,您与顾某签订离婚协后,还应当携带离婚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拿到离婚证后,您二人的夫妻关系才算是彻底解除。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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