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大楼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2015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合同采用包工包料形式,签约价为10577857.4元;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标前答疑及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工程量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按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等。
因结算争议,某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依其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1、招标工程量清单较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少的工程造价为1269702.35元;2、招标工程量清单较施工图纸工程量漏项的工程造价为275181.28元;……某开发公司认为某工程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清单项工程量未提出任何异议,不应该支持该工程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量量少指招标工程量清单较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少的工程,清单工程量漏项指招标工程量清单较施工图纸工程量漏项的工程,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涉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某开发公司应对工程量清单量少和漏项部分负责。且依合同约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工程量按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因此,工程量量少工程造价1269702.35元及清单工程量漏项工程造价275181.28元应另行计算。因此,法院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广泛采用的计价方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则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于工程的复杂性,经常会发生工程量清单与工程设计图纸不一致,少计量或漏项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前述规定是强制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根据前述规范6.1.4 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无权进行修改。因此,中标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少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其责任应由招标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按设计图纸施工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如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将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完成施工,但工程量清单中又没有相应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责任理应由发包人承担。
有些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未核对工程量清单或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中标后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或约定对于工程量漏项及其他方面错误,投标人不得调增造价等表述,此类免除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且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但也有判例认为前述约定合法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是为了工程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合同结算为总价包干,不存在清单漏项少量的问题。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怎么处理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正确处理办法
●工程量清单漏项由谁负责
●工程量清单漏项是什么意思
●工程量清单漏项属于变更嘛
●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官司
●衡量工程量清单漏项与否的标准
●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正确处理办法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或有错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