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主要经营地
个体工商户名称:
注册号:
经营场所: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
第三条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占合伙事务股权比例。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占合伙事务股权比例。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协议签订后即刻交齐。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店面财务专用账户,户号:,开户行:,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性开销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元(大写: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乙方以个人资产元(大写:元)出借给该店面用于店面经营,店面经营的利润应优先用于偿还乙方出借的款项。
第四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经合伙人全部同意情况下可进行增资。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统计上月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外的营业结余,经营利润在保留一定店面经营周转资金后应当优先偿还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全部归还乙方出借的款项后,经营利润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每月结算盘点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结算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5、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除乙方出借款之外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方合伙人按股权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必须同意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2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同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退伙如造成损失应先扣除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日常经营备货。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事务账目;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损失。
2、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的终止
1、本合伙项目经营自协议签订日起六个月内如发生持续性亏损,在市场环境下无法挽回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合伙事务进行合伙清算。
2、其他合伙终止的情形: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2、清偿顺序:员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出借给店面经营的万借款);返还合伙出资。
3、清算后如有结余,双方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股权比例进行分担,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超期3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出资份额或中途退资的,按其出资额的30%向其他合伙人赔偿。
3、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店面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追究合伙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协议争议及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约定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合伙项目经营性质属登记于甲方的个体工商户,但不影响本合伙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对本协议内容已充分了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签订前,若双方已完成出资且合伙项目已进行经营的,甲乙双方可对目前资产进行盘点,并制作盘点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签字确认后,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以上为笔者为一家烤肉店所草拟的合伙协议,提供给各位创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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