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直管公房申请变更承租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的最新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奕

由于历史原因,在北京市东城区和西城区胡同里存在大量直管公房,即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该类房屋的承租人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这些公房最初的承租人多数是二十世纪初的老北京人,在他们去世或户口迁出后,其承租的公房可以变更承租人,由其家庭成员继续租赁。那么,北京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的规定,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

这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基础条件,也是变更的原因,即在原承租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后,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

二、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该条有三点要求:1、与原承租人户籍相同;2、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3、本人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其他住房”,不仅指没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本人名下没有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享有使用权的房屋,并且还包括配偶名下也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

实践中,有的家庭成员主张其具备承租人资格,但是经法院调查其配偶名下有房屋,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住房”。

此外,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居人。”

三、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变更涉及家庭关系,一方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需要取得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申请变更。若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递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的,须与公房主管部门签署《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变更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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