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途经而已,我只是路过而已的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晴

昨天我去看守所会见,扫了一下看守所门前的防疫小程序码,出来一个这样的行程卡图片,警官一惊,说要细看。我看了一下,也觉得很奇怪,因为近14天里我就去过3个地方,但显示出来的城市是13个。

我跟警官说我真没去过这么多地方,我就是途经而已,还是坐在高铁上途径几分钟那种,警官说没事,我就看看。然后我还是顺利地通过了审查,顺利地会见了。

这件事给了我一点启发。或许刑事诉讼的立案、拘留也经常很像一个小程序,自动化,不太会出错,但是也会有出错的几率。公检法默认刑事诉讼这个“小程序”是比较稳定的,一般不会出错,出错了之后可以再行人工修正(取保或释放)。

如果我们假设看守所是没有这位警官负责审查的,看守所的系统会自动识别,并记录下律师的行程,又假设“我去过多少个地方”是一个法律事实,那么依照这张行程卡图片,在法律意义上,我可能就是去了这么多个地方。

这让我想起我的那些被拘留后又被释放的当事人,也引起我对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进一步思考。

刑事案件的主客观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容易分离,在审查的时候也往往是一并审查的,所以实践中对于某一判断标准是否“客观”的认定,主要视乎这一标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以及法律逻辑的实质要求。换言之,一个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同时满足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要求。

因此,(部分)刑事立案的审查标准门槛之所以比较低,是因为立案审查阶段,经办单位往往更加注重形式判断,只要证据的形式符合经办人员的固有认知,那么在他们的逻辑中,这一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或称有犯罪嫌疑)。而随着刑事诉讼的不断推进,对于案件的实质判断的要求会逐渐提高,尤其是在有辩护律师介入的前提下,律师一定会反复要求经办单位提高或细化形式判断或实质判断的标准,从而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辩护空间。

辩护的时间是有限的,对于大部分没有被“实锤”的刑事案件而言,最大的难度就在于“时间”。所以律师的办案方法和技巧是否熟练、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否认识全面,就显得极为重要。

几年前有一部电影叫《西虹市首富》,里面有一个场景:王多鱼饰演的富翁和徐冬冬饰演的“按摩女”(真实身份是“敌方卧底”)两个人在房间里,王多鱼只穿了短裤,而“按摩女”着装清凉,用辫子甩王多鱼,王多鱼看似很享受(其实很难受),此时宋芸桦饰演的夏竹刚好推门进来,看到这一幕,脱口而出“打扰了”。

王多鱼怕夏竹误会,说:“之前冤枉我的事,我就不跟你计较了,都是误会,包括现在,我并不是你认为的那种人,有些事情,不能光看表面。”夏竹撇了撇嘴,说:“我相信我已经透过表面,看到了本质。”

而很多刑侦剧里也都有这样的场景,某某人死了,另外一个人拿着刀站在他/她旁边,于是拿刀的这个人首先被设定为犯罪嫌疑人。

这就是一般的逻辑,这个逻辑可能适用于大部分情况,所以才会成为一个规律,人们遵照这个规律形成一个不需要复杂推理的判断,这就是形式判断。而与形式判断有悖的实质判断是什么?是夏竹之后通过和王多鱼的相处,通过两人一起经历的事情,意识到“王多鱼原来是个好男人”这件事;是警官们或者法医们或者律师们通过对案件细节进行抽丝剥茧,最终认定这个拿着刀的人是很可能是“替罪羊”。

再来仔细分析一下这两件事:

如果夏竹当场辞职或者之后没有抽时间和王多鱼相处,夏竹会不会意识到“王多鱼原来是个好男人”?不会,因为她没有时间,没有时间就没有发现事实的机会。

假设警官们或者法医们或者律师们没有对案件细节进行抽丝剥茧,甚至警官们还诱导持刀者做有罪供述以求尽快结案,真相会否浮出水面?不会,因为人们没有给予真相浮出水面的机会。

这样一分析,辩方的任务就非常清晰了,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全部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把一个更具体的真相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这个任务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实际上专业、耐心、效率缺一不可,是非常讲究律师的个人素质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相信,有些事情如果不去解释,那么在法律上它们就是“看起来”的样子。所以,“解释”就成了辩护律师来说最重要的使命,某种意义上,辩护就是尽量地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然而“解释”其实是一门入门容易但精通难的学问,如何做到自己的解释有理有据,足以令人重视乃至采纳,就成了每一位辩护律师所要深入钻研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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