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维权,公司注销后债权承担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凝

公司本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公司存续时,债权人可以找公司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包括协商、仲裁、起诉等等;可是现实中,债权人往往在采取上述措施时,突然发现公司已经在满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按照程序进行了公司清算,然后注销了,那债权人怎么办?下面笔者就自身代理的一个案件来为广大追债无门的债权人支招。

案例:2018年10月,甲与乙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承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至少帮甲发展六家店铺以及甲每个月的净利润不低于五千元,如未兑现,乙公司全额退还甲公司缴纳的代理费,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履行的前六个月内,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为甲公司发展六家店铺,而且甲每个月的净利润也未达到五千元;当甲向乙公司主张返还代理费时,乙公司表面答应协商解决,但却于2019年10月18日注销公司。

笔者代理本案件时,首先调取了乙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从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清算报告中,确定了几项重要事实:乙公司股东A和B是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以在中国商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形式通知、公告债权人,同时清算组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若有未尽债务,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其次,笔者详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供的双方代理合同,依照代理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乙公司确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在乙公司注销前即明确向乙主张了自己的债权即要求乙公司返还代理费。综上,笔者心中初步有了以下事实认定:1.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在公司注销前即知道债权人甲 2.乙公司的股东A和B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未将公司注销事宜通知到债权人甲,仅仅是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

有了上面的事实认定,笔者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检索;关于乙公司需要向甲返还代理费的问题,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本案件的重点是如何说明股东A和B在公司注销后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找到了支持笔者观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A和B作为清算组成员,知道债权人甲的存在,在公司准备注销时,应该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甲,仅仅在中国商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并不能表明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在这一点上,A和B也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基于以上法律分析,笔者以: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A和B共同向甲赔偿代理费XXX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要求A和B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大部分诉请,关于A和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判决书中是这样表述的:A和B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A和B虽然在《中国商报》刊登了注销公告,但在明知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争议情况下,未书面通知原告相关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也不能因此视为原告因此得知乙公司的清算事宜,且A和B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法律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原告,且原告否认曾收到过有关通知,因此,A和B在没有通知原告申报债权、也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其在清算报告中作出“公司债务为0元”、“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 表述,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债权人遇到公司注销时,切莫慌张,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您的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是最为重要的。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向谁主张权利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找谁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谁来承担

公司注销以后债权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债权承担的法律规定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如何主张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还可以要吗

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找谁

公司注销后债权怎么主张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