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郑就职于一家大型私企。2017年7月2日,小郑在上班时受伤导致左肩胛骨受伤,小郑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但该公司认为,小郑虽是在上班时间受伤的,但该事故的发生与公司业务无关,故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事后,小郑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那么,针对此类工伤争议,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答疑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即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是工伤的,则都应认定为工伤。这一举措,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因为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如果还加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无疑是不公平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等,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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