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模板,进口合同的履行不包括什么环节
大家好,由投稿人贺皓浩来为大家解答进口合同模板,进口合同的履行不包括什么环节这个热门资讯。进口合同模板,进口合同的履行不包括什么环节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进口合同号查询
中美关税政策调整背景下美国LNG进口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合同受挫原则?解析普通法原则与买方应对策略。#法律##美国##合同#
作者丨王勇 刘曼妮
是否构成合同受挫
前言
近期的中美关税政策调整可能对中国企业从美国进口液化天然气(简称“LNG”)的贸易环境带来重大影响。2024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LNG总量超过415万吨,金额超过24亿美元,[1]占同期LNG进口总量的5.4%,是中国第5大LNG进口来源国。[2]买卖双方经常会签署LNG长期买卖合同(简称“LNG长协”)以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进口美国LNG的长协一般都适用美国法(尤其是纽约州法)或英国法。美国法与英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法律同属于普通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合同规则高度相似。
在本系列的《关税战阴霾下的进口美国LNG合同(一):买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中,我们分析了中国买方能否因关税增加主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买方是否可以依据普通法的合同受挫(frustration)原则来终止合同。
一、什么是合同受挫?
合同受挫是普通法系判例确立的原则,不需要合同特别约定。根据Taylor v Caldwell案,[3]英国皇座法院(Court of Queen’s Bench)确立了以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为起源的普通法合同受挫(Frustration)原则,即在合同成立后,[4]发生了合同双方均未事先预见且不可能事先预见的事件,[5]导致合同对价完全丧失,继续履行会与原来的约定根本不同(fundamentally different),[6]致使合同无法履行。[7]不同于中国法在构成情势变更时允许当事人选择重新谈判或终止合同,普通法案例确立的普遍规则是,受挫的合同将立即终止。[8]
美国也在其联邦立法中加入了类似的法律原则:[9]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2-615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遇到某种意外情况且该意外情况的发生是合同成立时未预料到的,或由于卖方真诚地遵守任何适用的国内外政府规章或命令,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卖方的延迟交货或未交货不构成违约。[10]美国法学会对此进一步解释称,单纯的成本上涨并不必然免除履约,除非成本上涨是由于意外事件使得继续履行义务偏离了合同本质。[11]
根据普通法判例,必须出现合同义务的根本改变,即只有当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结果与原先约定的事情完全不同,才可能导致合同受挫,仅仅是导致履约不变或增加履约成本一般是不能构成合同受挫的。[12]常见的受挫情形包括嗣后违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嗣后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目的受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延迟(Delay)四类,能否构成合同受挫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且有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等也是相关因素。
1. 嗣后违法 Supervening Illegality
Fibrosa Spolka Akcyjna v Fairbairn Lawson Combe Barbour Ltd案确立了嗣后违法作为合同受挫的原因之一。[13]本案合同双方位于波兰和英国,合同签订于二战爆发前。随着二战中波兰被德国占领,在英国的一方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构成战争期间与敌人交易的罪行。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当时的最高司法机构)在本案判决中认为因嗣后违法,合同对价已完全丧失,因此发生合同受挫,而合同自动终止。
在The ‘Super Servant Two’案中,[14]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上的不可能性足以构成合同受挫。这些案例表明,嗣后违法导致的合同受挫,其关键在于事件是否对合同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而使得对价完全丧失,以及是否涉及法律或公共政策的优先适用。
2. 嗣后履行不能 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合同受挫的法律原则也适用于因发生不可控事件而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毫无意义的情形。在Taylor v Caldwell案中,[15]双方签订合同租用一音乐厅举办演出,但音乐厅在演出前被意外的大火烧毁,导致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英国皇座法院判定这场大火是不可以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意外事件,因其导致标的物已完全灭失,合同已不可能再能继续履行,因此合同受挫而自动终止。
在Notcutt v Universal Equipment Co (London) Ltd案中,[16]雇员因健康问题被医生认定已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英国上诉法院判定在劳动合同中,个人的劳动能力是合同核心,当此能力丧失时,合同因受挫而终止。
类似的,在Jackson v The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案中,[17]被租赁的船只在交付租赁方前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故而不能适航,其预期维修时长远超合同约定的租船期限,英国普通民事诉讼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判定该合同因标的物不可能被使用而受挫。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对于“不可能性”的要求极高,如果只是履行合同需要更多时间或成本,即便如此成本显得不合理,一般也不会被视为嗣后履行不能。例如,在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mbH案中,[18]英国上议院认为即便苏伊士运河因危机而封闭,由苏丹前往德国的海运仍然可以通过绕行好望角作为替代路线;且即便这条绕行路线的航行距离超出原定路线的两倍多,使得运输的各种成本骤增,其并未使得合同双方购买坚果的合同变得不可能,因此合同没有受挫。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在American Trading & Production Corp. v. Shell International Marine Ltd.案中也援引类似理由,[19]认为从得克萨斯州前往孟买的石油海运合同,即便苏伊士运河被封锁,船只仍可绕行好望角,且这种绕行尽管会增加成本,但并未达到“极端和不合理的困难、费用、伤害或损失才能实现”的后果,因此合同没有受挫。
但在Shenyin Wangou-APS Management Pte Ltd v Commerzbank案中,[20]原告在被告处设立以马来西亚林吉特(MYR)为结算的离岸账户,因1998年马来西亚政府突然发布外汇管制措施而无法以MYR提取存款,被告不得不改以美元支付,由此导致原告损失大量汇率差。新加坡高等法院(High Court)认定被告没有可供支付的MYR是直接由马来西亚政府为追求其合法的国家目标而采取的经济管制措施造成的。这不是由于政府行动导致离岸货币枯竭和稀缺而导致的可预见风险,而是当时马来西亚MYR离岸市场的彻底瓦解。因此这种情况构成嗣后履行不能的合同受挫。
3. 目的受挫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目的受挫指的是当合同双方的共同目的因某些不可预见的事件完全无法实现时,合同将被视为受挫。其不仅要求双方就该合同目的有着一致的理解,并且该一致理解的合同目的不再可能被实现。[21]
在Krell v Henry案中,[22]合同的双方明确了解其特殊目的——提供一个观看国王加冕游行的平台,而最终因该平台无法观看加冕,英国上诉法院判定合同目的受挫。
但在针对同一事件而发生的Herne Bay Steam Boat Company v Hutton案中,[23]购买船票的一方欲乘船时观赏湖面上的水兵阅兵,但因船票提供方为普通渡轮服务商,并未理解另一方希望观看阅兵的特殊需求,英国上诉法院由此认为即便阅兵式被取消,渡轮服务合同并未受挫。
另外,在Canary Wharf (BP4) T1 Ltd v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案中,[24]即便因英国脱欧导致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不能再在英国境内运营,但因为本案合同的某些部分目的——由EMA从原告金丝雀码头地产的管理公司租赁土地仍然可以实现,英国高等法院强调,在合同目的尚未完全无法实现时,不能直接认为合同受挫。
4. 延迟 Delay
延迟造成的合同受挫,其必须构成因延迟而使得整个合同完全无法履行,或即便履行也完全没有意义。在Cheung Kit Lai v Rich Prosper Ltd案中,[25]合同因政府原因被迫延迟履行了四年八个月,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至原先的162%,香港原讼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支持合同因受挫而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延迟一般不足以构成合同受挫,即便导致成本大幅上涨。[26]在Yung Kee v Cheung So Yin Kee案中,[27]租赁的房屋因意外大火导致可使用的期限减少1年,香港高等法院(High Court)认为相比于4年期的租赁合同,仍有3年租期可以履行,因此合同并未受挫。
在美国Fitzpatrick v Country Thunder Holdings案中,因新冠疫情爆发,美国政府禁止了200人以上的集会,由此导致音乐节暂时无法举办。[28]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判决认为这种暂时的延迟并未导致履行不可能,也没有证据表明主办方的履行义务会因该等暂时的延迟而在实质上变得额外繁重。可见能够构成合同受挫的延迟程度比较高。审查核心并不在于延迟的时长是否合理或是否导致财务困难,而是因延迟导致在无论在实际或商业上均无法履行合同,或使签约方的履约义务成为与其在合同签署时承诺的履约义务根本不同的义务(radically different)。
二、总结和建议
对于尚未签署的LNG长协,包括从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进口LNG的合同,买方应:
1. 重视不可抗力条款。凡是明示或默示于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事件,都可能被视为当事方已经或应当预料到并分配好了风险承担,从而使得这些事件不会构成合同受挫。因此买方应尽可能详细地在每份合同中明确列举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关税大幅增加),而非在危机来临时依赖合同受挫。
2. 考虑增加“法律变更”及“终止权”条款。例如将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变更、关税增加等情形,约定为触发买方终止权的事件。近年来很多美国卖方已经在不可抗力条款之外增加法律变更条款并赋予卖方在特定情形下的终止权。今后买方也可以借鉴。
3. 考虑增加“艰难情形”条款(hardship clause),在条款中定义什么是艰难情形,可以包括关税上涨及其他贸易战措施等。这种条款一般会约定在发生艰难情形的时候,一方有什么权利,应遵守什么程序,例如可以跟对方协商修改或终止合同。
4. 考虑相应修改合同其他条款,例如买方的船货取消权、转卖权、对货量的调整权、价格公式(与税务成本挂钩)及价格复议权。
5. 增加合同目的描述。例如进口LNG将用于特定目的。将来万一因为税务成本太高导致根本无法实现该目的,买方主张合同受挫也会多些依据。
对于已经签署的LNG长协,买方可以考虑:
6. 合同中有无约定转卖权,是否可以转卖给第三国的买家,是否可以结合商业因素与卖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7. 根据前述案例,一般而言主张合同受挫的难度很大。尽管关税政策调整可能增加履约成本,但根据普通法判例,单纯的成本上涨通常不足以构成合同受挫,且目前不会导致进口美国LNG成为非法交易。
[注]
[1]数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http://stats.customs.gov.cn/.
[2]王林,渠沛然,苏南:‘再筑关税壁垒,美国能源“受伤”’,中国能源报(2025年02月10日第03版)<http://paper.people.com.cn/zgnyb/pc/content/202502/10/content_30056827.html>,访问于2025年4月8日。
[3]Taylor v Caldwell [1863] 3 B&S 826.
[4]Couturier v Hastie [1856] UKHL J3.
[5]The “Eugenia” [1964] 2 QB 226, Amalgamated Investment & Property Co Ltd v John Walker & Son Ltd [1977] 1 WLR 164, Wong Lai-ying v Chinachem Investment Co Ltd [1980] HKLR 1.
[6]Fibrosa Spolka Akcyjna v Fairbairn Lawson Combe Barbour Ltd [1943] AC 32.
[7]Taylor,脚注3.
[8]同脚注3,另见Hirji Mulji v Cheong Yue SS Co [1926] AC 497, 510.
[9]William J Conlen, ‘The Doctrine of Frustration as Applied to Contracts’ (1921),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87, 90.
[10]UCC § 2-615. Excuse by Failure of Presupposed Conditions.
Except so far as a seller may have assumed a greater obligation and subject to the preceding section on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a)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in whole or in part by a seller who complies with paragraphs (b) and (c) is not a breach of his duty under a contract for sale if performance as agreed has been made impracticable by the occurrence of a contingency the non-occurrence of which was a basic assumption o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made or by compliance in good faith with any applicable foreign or domestic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r order whether or not it later proves to be invalid.
(b) Where the cause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a) affect only a part of the seller's capacity to perform, he must allocate production and deliveries among his customers but may at his option include regular customers not then under contract as well as his own requirements for further manufacture. He may so allocate in any manner which is fair and reasonable.
The seller must notify the buyer seasonably that there will be delay or non-delivery and, when allocation is required under paragraph (b), of the estimated quota thus made available for the buyer.
[11]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2-615 Comment 4.
[12]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 696.
[13]Fibrosa,脚注6.
[14]Lauritzen AS v Wijsmuller BV (The ‘Super Servant Two’) [1990] 1 Lloyd’s Rep 1.
[15]Taylor,脚注3.
[16]Notcutt v Universal Equipment Co (London) Ltd [1986] I.C.R. 414.
[17]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1874-75) L.R. 10 C.P. 125.
[18]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mbH [1962] A.C. 93.
[19]American Trading & Production Corp. v Shell International Marine Ltd. 453 F.2d 939 (2d Cir. 1972).
[20]Shenyin Wangou-APS Management Pte ltd (formerly known as Shanghai International-APS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 and Another v Commerzbank (South-East Asia) Ltd [2001] SGHC 260.
[21]Ewan McKendrick, Contract Law (14th edn, Hart Publishing 2021), 297.
[22]Krell v Henry [1903] 2 K.B. 740.
[23]Herne Bay Steamboat Co v Hutton [1903] 2 K.B. 683.
[24]Canary Wharf (BP4) T1 Ltd v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2019] EWHC 335 (Ch).
[25]Cheung Kit Lai v Rich Prosper Ltd [2014] HKEC 613;另见Jackson,脚注17。
[26]National Carriers v Panalpina [1981] AC 675.
[27]Yung Kee v Cheung So Yin Kee [1983] HKEC 382.
[28]Jacqueline A. Fitzpatrick v. Country Thunder Holdings, LLC et al, 2020 U.S. Dist. LEXIS 188461 (C.D. Cal. July 24, 2020).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进口合同号真伪鉴别
美东时间5月8日上午10点,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与英国就关税贸易协议条款达成一致。这是自4月2日实施所谓的广泛“对等关税”一个多月来,美国政府在贸易领域的首次突破。其中许多实质性条款和细节将在未来几周敲定。
特朗普说,该协议包括为美国出口产品增加数十亿美元规模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在农业方面,大幅增加牛肉、乙醇和农民生产的几乎所有产品的准入。美国商务部长卢特尼克则透露,英国一家航空公司同意了一项价值100亿美元的波音飞机采购协议。
随后特朗普在其社交媒体平台“真相社交”发文称,美英贸易协议将把市场准入提高50亿美元,增加60亿美元关税收入,降低英国关税至1.8%,并提高美国关税至10%。
另据此前各媒体预先透露的内容,美国将保留10%的进口关税,同时大幅降低对英国汽车征收的25%关税至10%;英国政府则同意在进口美国食品和农业产品方面作出让步,包括把牛肉关税降至“接近零”,还将取消2%的数字服务税等部分非关税贸易壁垒。受利好消息刺激,部设在英国盖顿的阿斯顿马丁以及美国波音公司的股价均大涨。
就在正式宣布的前一天,特朗普在“真相社交”上高调预告:即将与一个“备受尊敬的大国”达成重大贸易协议。“英美特殊关系”的核心为以历史文化渊源和战略合作。2024年双边贸易规模为1480亿美元,美国对英国顺差120亿美元,因此按特朗普的逻辑来理解,是美国占了英国便宜,而且特朗普的关税政策对英国的汽车产业造成了显著影响。
特朗普政府近期的关税政策加速了世界第五大和第六大经济体协议的达成。英国已于4月6日宣布与印度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印度将对英国汽车等产品开放市场。
英国人普遍不信任特朗普。自由民主党呼吁议会对英美任何贸易协议进行投票,该党领导人兼财政部发言人戴西·库珀表示,不管与美国达成什么样的贸易协议,都可能威胁到英国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农民生计,并为美国科技亿万富翁减税打开大门。《镜报》的民调显示,近三分之二(64%)的英国受访者担心英美贸易协议会让特朗普对英国政府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美国同时也正在与印度、韩国、日本、欧盟等进行谈判,特朗普在帖文中称多个谈判正处于“认真”阶段。4月底,美国副总统万斯对印度展开访问,主要议程为研商经济、贸易和地缘政治等议题。印度原本有望在英国之前率先与美国达成协议,但由于白宫方面否定了印美零关税框架,目前双方陷入谈判僵局。
同样在4月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向世贸组织投诉美国关税,并计划对950亿欧元的美国进口产品采取潜在反制措施,这些措施将针对飞机、酒精饮料、鱼类、汽车和汽车零部件,以及化学品、塑料、电气设备、保健产品和机械,此外,还包括可能实施限制的价值44亿欧元欧盟废钢和化工产品出口。
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与贸易代表格里尔计划本周前往欧洲。应瑞士政府邀请,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将于5月9日至12日访问瑞士。期间何立峰副总理作为中美经贸中方牵头人,将与贝森特举行会谈。
料件进口合同
英国首相斯塔默则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韩雪萌 编辑:段嘉希 邮箱:fnweb@126.com
进口合同履行流程图
中间偏左的英国工党虽然表面上一直重申英国对“英美特殊关系”的承诺不变,但试图微调英国在全球各大地缘政治势力中的位置
责编 | 王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进口合同模板,进口合同的履行不包括什么环节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