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万买给前女友的车,五年后还能要回来吗,前任买了豪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浩轩

案情简述

邓某(男)和戴某(女)于2014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一次性付款为女方购买了价值43万元的汽车一辆,因女方没有京牌指标,故该车登记在戴父名下。2014年底,双方家长曾见面吃饭,男方母亲当场又给了女方两万元钱(美其名曰“给孩子的零花钱”)。

2015年某日,女方发现男方移情别恋,二人遂于2015年12月正式分手。分手后,再无任何联系。2018年5月,女方与他人登记结婚。2020年,邓某与邓母却将戴某和戴某父母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包括车辆在内的共计50万元“彩礼”。

戴某认为双方父母之间从未提及定亲、办酒席和领结婚证等事宜,汽车和金钱为赠与,该车辆和见面所赠金钱不属于“彩礼”。随后,戴某一家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本案中,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查明,邓某在与戴某恋爱期间购买案涉车辆并登记在戴父名下,后邓某和戴某于2015年底前分手,无论邓母和邓某主张案涉购车款430000元、购车保险50000元和金钱20000元系基于婚约前提的彩礼或是赠与,当邓某与戴某于2015年底前分手时结婚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邓母和邓某主张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已开始计算,现邓母主张其对邓某和戴某分手事实直至2019年才知情,邓母、邓某主张一直无法通过电话与戴某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均不足以变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和中断诉讼时效,故法院对于戴某、戴父和戴母辩称邓母、邓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邓母、邓某要求返还上述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这种权利的不保护不是说时效期间届满后这种权利就丧失,而是说丧失了胜诉权,义务人自行履行义务给权利人的话还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当你知道之间的权利收到损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纠纷的种子自2015年分手时就已埋下。双方家长虽见过一次面,但从未以任何形式确定过结婚的意向,未决定或商议过结婚之事,未举行过任何订婚仪式,未拍过婚纱照,也未通知过任何亲友二人将要结婚的事情。戴某和邓某是基于感情走在一起,有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但从来没有过婚约。戴家人从未向邓家人提出任何彩礼的要求,也从未以任何形式认可邓某赠与的财物是彩礼。因此,邓某所赠之财物不应认定是彩礼。其次,邓某和邓母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双方分手后至起诉时不联系已有五年多时间,而在本次诉讼前,邓某从未就恋爱期间所赠的财物像戴某及其家人主张返还,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律不予保护;此外,邓某对戴某的赠与行为也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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