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0年10月13日8点6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路口,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与魏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魏某受伤。
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事故发生当日,魏某被送往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住院至2020年10月26日共计13天,诊断为:脾破裂、出血性休克、急性失血性贫血、腹部损伤等。后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30%。
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就此事件,魏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佟业燕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魏某与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故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因此,交通事故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是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的。本案中,魏某的身体权受到了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过此事件,也提醒我们在路上行驶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不仅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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