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营利为目的发布他人肖像侵犯其肖像权吗?
在民法典发布之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现在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更大范围地保护了公民的肖像权、人格权,同时也扩大了公民进行维权的范围。
01“过去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才构成侵犯肖像权,民法典施行之后则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02”现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规定的除外则是经肖像权人授权或者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合理实施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中重要、常常发生纠纷的权利之一,特别是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发布肖像,现今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智能化,网络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所以就算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会给肖像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的这一修改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呼吁大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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