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的相关裁判规则,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志

1.认定光污染损害应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案号:(2018)渝0116民初609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第128号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噪声、光及类似污染物,超出正常忍受限度的,邻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王晓东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权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噪声、光及类似污染物,超出正常忍受限度的,邻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号:(2018)渝0116民初760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2辑(总第142辑)

3.土地利用的先后顺序、加害行为是否经过行政许可均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对相邻方构成妨碍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相邻污染侵害时,应当做好利益衡量——贾明成、王秋华等诉夏秋东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土地利用的先后顺序、加害行为是否经过行政许可均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对相邻方构成妨碍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2.在确定利益基本位阶秩序后仍无法在多重价值中进行取舍的,应考虑以下三点:一是选择最大利益与最小弊害加以分析取舍;二是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式获取的可能;三是在互相冲突的利益无法兼顾的情况下应考虑对舍弃的利益适当予以补偿衡平。

案号:(2017)京03民终564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9辑(总第127辑)

4.户外LED显示屏强光扰民的,应当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针对不同季节对LED显示屏运行时间和亮度进行限制——李先生诉LED显示屏运营者光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城市商圈附近的户外LED显示屏每日晚上不间断地播放广告,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的,应当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针对不同季节对LED显示屏运行时间和亮度进行限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5日第3版

5.未经相邻住户同意将房屋住改商给邻里带来噪声污染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周某诉陈某夫妇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居民未经相邻住户同意,擅自改变其房屋使用性质,将住宅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商业经营,噪声较大,因此给邻里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5月8日第3版

6.村委会投建的厕所与村民家相邻,其使用会对周边及地下水环境形成污染的,应当遵循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停止侵权——闫凤树、承德县上谷镇闫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

案例要旨:村委会投建的厕所与某村民家相邻,且距其家水源地较近,待厕所建成使用后,其排泄物势必对周边及地下水环境形成污染,危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有违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村民以此为由请求判令村委会停止侵权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0)冀08民终43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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