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既然是原则,那么例外是什么?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作了详细规定,如果母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予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生活。
理解和适用:
本条规定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界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定义及其内容,但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民法人文精神的闪光彰显着人类对于保护儿童的共同认知。《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中规定的“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内容即出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自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逐步形成本土化的发展趋势,尤其体现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在相关国际公约中又多次得到重申,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发展并重新建构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呢的相关原则,特别是其中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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