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是否有效?
案例:李某男与马某女结婚,为了给其婚姻一层保障,双方约定“双方互相忠诚,如果王某男出轨,则王某男放弃所有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净身出户”,请问该“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真的让出轨的王某男净身出户?
答: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现场很普遍,对于签订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有“男方随女方落户,如果双方离婚,男方给女方补偿款1000万元,同时还标注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还签了字”、签署保证书的、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定理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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