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典案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来源于江苏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二、法官解析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1.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对方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会因为举证问题,造成一方严重侵犯另一方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为,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后果。
2.如果予以支持,可能会加剧婚姻成本,导致夫妻感情变质。
3.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法律不支持,不反对。
三、律师建议
1.双方可以做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婚内各自收入属于各自所有,该协议受法律保护,一旦签字就生效。
2.婚内忠诚协议属于道德范畴,双方签订以后,以自觉履行为主。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起诉法院,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若一方已经履行义务,起诉法院要求返还,法院也不予支持。
3.婚内忠诚协议需结合实际情况,不是当然无效。若协议约定内容包含限制一方人身自由、损害孩子利益及承担巨额赔偿,该条款则无效。若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偏向无过错方,则该约定合有效,法院在判决时会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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