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什么权利2025,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

债权债务 编辑:戴莉

一、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什么权利2025,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什么权利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指董事会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召集。

二、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因此,股东的会议召集权包括召集会议提议权和直接召集权(包括经或不经向董事会提议)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因此,股东的会议召集权包括召集会议提议权和直接召集权(包括经或不经向董事会提议)。  股东会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召开的,定期审议公司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一种是不定期召开的,有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临时召开。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法没有明确将其分类,但由于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另有特别情形时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将其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定期会议和股东年会召集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一般是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具有排他性的会议召集权。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作为一项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与董事会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密不可分的,没有谁比它更了解公司的需要,也没有谁比它更方便行使召集权。故而各国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坚持了这一原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注:公司章程都是规定由董事会召集)按时召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二)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  公司遇到急迫、且不能由公司管理层作出决定的情形时,须召开股东会。相对于股东例会,它被称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议决事项,从各国规定来看,有两类:一类为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问题,如公司合并与分立、注册资本增减、章程变更等;另一类是特别事项,如董事竞业许可、董事与公司的交易等不宜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的问题。临时股东会的一项职能便是监督、制约甚至罢免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审议董事竞业许可、自我交易等异常事项。各国立法的作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赋予监事会召集权。其二,赋予股东自行召集权,股东的此项权利一般是作为少数股东权(即只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享有的权利)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公司法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但公司法未规定在董事会不遵守法定期限召集会议时,其他利益主体有何救济措施,这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问题。  我国原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定过于粗陋,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议召集权都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就改变了以前股东会议召集权一统于董事会,董事会有权无责,而股东和监事会仅有建议之权,而无召集之能的尴尬局面。这些规定成为日后股东会议召集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如在这方面存在纠纷,当事人同样可以依此提起股东会议召集权诉讼。

三、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哪些权利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是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的职权

法律分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五、股东大会职权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的职权有:

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

2、选举权和罢免权;

3、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

4、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股东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的职权有: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2、选举权和罢免权;3、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4、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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