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能否对抗执行2025,公司股权变更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债权债务 编辑:宋灵

一、公司股权变更能否对抗执行2025,公司股权变更能否对抗执行

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财产权利,人民法院执行时,股权变更不能对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限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限责。《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财产权利,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股权变更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财产权利,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二、股权质押需要变更登记吗

不需要。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则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发生实际性变更;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三、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股权变更

法律主观: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为唯一确定的标准。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既该股东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体现的股权基本上是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间的转让也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国内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综上,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而能够被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强制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吗

公司强制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办理股东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登记机构要在受理申请15天内完成登记。股东在公司强制执行期间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增加公司股东;2、减少公司股东;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公司股东变更不一定需要股东本人到场,股东可以提前委托他人;如果是委托他人变更的话,需要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吗

法律分析: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但股权转让并不能导致责任必然免除。原股东已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转让股权后,原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股东被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权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公司股权变更能否对抗执行股东

股权变更的公司

执行过程中公司变更股权

股权变更登记可以强制执行吗

公司股权已变更,还能起诉原股东吗

股权变更不影响公司责任承担

公司法股权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有什么风险

公司股权变更麻烦吗?

公司股权变更问题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股权变更的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公司责任承担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