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有保证期间吗,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 编辑:滕桂煜

一、连带保证有保证期间吗

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连带责任,其保证期限是存在的。

如若连带保证之前已有明确且具体的约定期限,那么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决定承担的担保责任。

若是并无任何约定,则通常情况下自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保证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言,倘若其与债权人之间未能事先约定保证期限,那么债权人便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当事人间关于连带担保的担保期限可自由协商约定,若未有明确约定,通常以主债义务结束后的半年为准。这一条款用于规定保证人必须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特定时间段。在此期间,倘若债权人为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能采取相关行动,则保证人将有权解除保证责任。反之,诉讼时效则主要用来衡量债权人请求法律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一般为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效果,但诉讼时效却可能受到中断、中止等因素影响。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正确理解并掌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长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中自行商定。

若未达成书面协议或存在争议,默认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

针对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模糊约定,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则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的宽限期结束时开始计算。

故而,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的实际长度主要依赖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程度。

若无明文规定或存在歧义,则视为六个月。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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