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客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公正性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首先,债务人须采取诸如放弃自身之债权、撤回债权的担保措施,或通过无偿转出资产等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权益,并以此种方式来无偿抽离财产权益;其次,当私下延长其已届满的债权的履行期限时,也应被视为符合客观构成要素之一。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转让其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昂价格从他人处获得财产,甚至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均可被视为符合客观构成要素。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向谁申报
债权之申报事宜可向负责受理债务人破产事务之法院提出。
在人民法院审判破产类案件之时,若已受理破产申请,则债权人须依法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具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债权人亦可在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以下为认定可撤销债务纠纷的四个必要要件:首先,作为债权人须持有对债务人有效的确权债权;其次,债务人需实施具有效力并足以导致其对自身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再次,债务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最后,在债务人与第三方进行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必须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有所规定,即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若涉及到重大误解的情况,则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九十天内提出撤销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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