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小韦是夫妻,结婚一年后生育了陈韦某,在结婚后五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解决。协议内容为陈韦某的抚养权归女方小韦,陈某每个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陈某可以在有空时随时探望小孩,小韦协助。离婚后小孩被小韦带回娘家居住生活。离婚后陈某去外地打工,陈某的父母在陈某离婚后一直想探望自己的孙子,但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陈某的父母找到滕培胜律师,咨询“他们老人家是否可以行使探望孙子的的探望权?”
滕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规定探望权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虽没有找到陈某的父母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但现行的《婚姻法》、《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都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理,既然法律对隔辈探望无具体规定,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陈某父母要求探望孙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另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应予以必要的探望权。
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及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
在本案中,只要陈某的父母探望孙子不会影响孙子的健康成长,就应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可以由双方予以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