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质押和抵押的通俗理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研

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质押和抵押的通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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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标的物的占有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则需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进行控制。

·标的物的范围有别。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以及部分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质押的标的一般为动产或权利,如票据、股票、知识产权等。

·生效条件不同。抵押通常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质押中,动产质押以质物交付为生效条件,权利质押以登记或交付相关权利凭证为生效条件。

·变现方式有差异。在实现抵押权时,通常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质押权的实现则相对简便,质权人可直接依法变卖质物。

·担保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抵押侧重于通过抵押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质押则更注重质物的交换价值以及质权人对质物的控制来保障债权。

总之,抵押和质押在占有标的范围、生效条件、变现方式和担保侧重点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质押和抵押谁具有优先权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大白话解释


抵押与质押的上位概念是什么——担保。

什么是担保?最简单最日常的,你找别人借钱,人家担心你还不了钱啊,于是人家就要求你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方式之一种。那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置的;质押是在动产上设置的。不动产和动产又怎么区分?不动产就是不能动的东西,比如房子、土地;动产就是能动的,比如家具、珠宝等。

那汽车算啥?动产还是不动产?按我们前面的原则性解释,汽车应该归入动产范围,因为汽车是典型的能动的物品。但是,《民法典》却把交通运输工具放入抵押的归类。这个有点奇怪了。据我N年前看过的立法释义(即解释法律为什么要做此规定),说交通运输工具比较值钱,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放在抵押里面处理。如果我没把这条立法释义记错的话,那从中可以看到国家经济的重大变化。以前有车是个了不起的事情(车轮一响,黄金万两),所以立法上对其特别规制,而现在,不夸张的地说,有很多车的价值还抵不过一条项琏。但汽车毕竟比较特殊,所以交付这个概念很重要。

说到交付,我们再衍生解释一下,动产的所有权以交付为原则,就是说,你怎么证明某个动产是你的呢?你持有即可。而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原则,不是你住在房屋里,房屋就是你的,你得在产权登记才能证明房屋是你的。所以说,汽车的物权公示有所弱化,更重视交付,也证明法律上有些地方把汽车更多视为动产来处理。这个太专业了,我们只稍微提点。

把话题扯回来,大家会问?我了解这些做什么啊?

其实,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大多数人现在都贷款买房,这时候你其实就和银行建立了抵押关系。如果你还想向银行再借点钱做个小生意,或者其他什么用,怎么办呢?房子已经抵了,银行一般不会接受二次抵押,那你就可以琢磨一下身边还有什么可以做担保的,比如有你持有的首饰啊、股票啊。我想表述的意思是,多点了解就可能多点途径。

那有的同志就问,这多麻烦,网贷手续简单,一点就来。我也承诺网贷的便利性,不过你一定记住:资本有逐利的天性,特别是不受约束的资本。在我们国家,银行受到的约束目前是远远大于网贷的,也就是说银行的贷款利率也逐利,但他有个限度。为什么越有钱越喜欢贷款?6.5%左右的年息,对企业来说,简直相当于无偿使用啊!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2020年8月份以前是24-36%,后来调低至15%左右,两相对比,你就知道企业对银行贷款的渴望了。

当然,在目前这个情况下,咱们讨论的个人首饰借款啥的,更多是理论意义。关于银行客户选择这个,我曾和银行从业人员聊过,他的逻辑很简单,放5000万给一个企业和放5000万给500个客户,收益是一样的,但所耗费的成本完全不一样,而且,在尽调过关的情况下,后续500个人的风险是大于1个人的风险的。所以,国家在搞的什么小惠、普惠贷款,我个人理解,更多是政策性考虑。毕竟我们共同富裕的承诺要慢慢兑现嘛!

质押和抵押哪个风险大

在融资过程中,对方需要我们的资产作担保时,是用抵押还是质押?抵押和质押到底有什么区别?其实抵押和质押是担保物权中的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标准称呼为,一个叫抵押权,另一个叫质权。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其实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涵义的不同

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或称抵押物。

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使用,债权人不必为保管抵押物付出成本,债权不能实现时能通过抵押权的行使确保债的安全。因此,抵押权堪称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质物。

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因而,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因此,质权较之抵押权更为僵硬。

二、担保财产的范围不同

1、可抵押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质押的财产:能够成为质押财产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押,除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权利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生效不同

1、抵押权须登记时生效。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押已交付或登记生效。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生效。证券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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