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债务怎么解决,个人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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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正式被审议通过,从启动到立法仅4个月,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行,将对不良资产产生深远影响。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受到哪些限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条例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旅游;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的情况下,必然引发矛盾和问题,而在法律框架下,债务人除了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比如债务人家里有好几套房产,那就要卖掉用来还债,保留一套用于基本的生活。
并且,《个人破产条例》仅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上述《个人破产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市场经济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下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从市场退出。债务缠身却无解脱途径,让他们很难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这方面的问题并非深圳独有,而是普遍存在。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综合
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正式被审议通过,从启动到立法仅4个月,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行,将对不良资产产生深远影响。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受到哪些限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条例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旅游;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的情况下,必然引发矛盾和问题,而在法律框架下,债务人除了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比如债务人家里有好几套房产,那就要卖掉用来还债,保留一套用于基本的生活。
并且,《个人破产条例》仅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上述《个人破产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市场经济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下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从市场退出。债务缠身却无解脱途径,让他们很难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这方面的问题并非深圳独有,而是普遍存在。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来源:光明日报
个人申请破产怎么申请
个人破产制度真的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后是不是不用还钱了?这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逃债工具,成为老赖们的狂欢?
银行卡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什么是个人破产?
2019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谁可以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陈夏红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国外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还债。
人民币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具体到深圳,按照《征求意见稿》,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民众普遍担忧一个问题,那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资料图:银行点钞员在工作。艾庆龙 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同时,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个人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吗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人不死债不烂的观念,而随着个人破产法在深圳试点,这一观念或将成为历史。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以及关于《条例》的说明,就个人破产具体如何实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这个关于个人破产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个人破产法会不会让“老赖”钻空子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1、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
《条例》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条例》还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对于50万的标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对第一财经表示:“一刀切的话不合理,对于富人50万不算啥,可是对于工薪阶层,房贷百万以上很正常,如果几个月还不上,银行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就要宣告个人破产的话,对于当事人压力太大。”
2、是否会纵容“老赖”?
个人破产法如何给债务人“松绑”?在“松绑”的同时会不会纵容“老赖”?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个人破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过去个人资不抵债,只能够选择失联等消极形式,现在可以合法走个人破产法律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认为,“个人破产”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案了事不结”问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一些从事生产经营而负债难以清偿的个人,很可能长期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影响其个人日常生活。
刘春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不死债不烂”的观念是冲突的,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大概率会确立起来。有了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任何人都要加强对其他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不然遭遇风险兑现就会自行承担损失。
个人破产法虽然给了债务人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但为了约束债务人随意按下“破产键”,《条例》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债务人提出了约束。
《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在从业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破产法如何为债权人提供退出途径?
个人破产法不仅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松绑”,实际上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退出途径。
李俊慧表示,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迟迟未了结,也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连锁反应。
以贾跃亭为例,他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表面看似乎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实际上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让有条件主体,恢复经营,或让没希望的主体,在市场实现退出。这原本就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对债务人而言,在对其负债作出妥善安排之后,其关联的企业可以重新融资,有实现后续具备一定范围内偿债能力的机会。
但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贾跃亭投资的FF就会持续处于“困顿”状态,无法解套。
4、社会信用体系是否足以支撑个人破产?
《条例》规定,债务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那么债务人是否会如实申报?是否会出现假离婚等财产转移?
李俊慧解释称,目前个人很多财产相关管理统计都实现了联网,个人财产自行申报与联网复核并不冲突。如果发现不符合个人破产要求,那就会终止该程序适用。
胡戎恩认为,当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事人利用破产法恶意规避债务行为,但也不需要担心,更不需要等全国征信系统完善以后再进行,要在试点中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
《条例》也对此有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被驳回申请。
5、为何在深圳试点?
个人破产法试点为何选在深圳?李俊慧认为,在深圳试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经济特区定位,使得一些新制度、新模式,可以率先在深圳探索尝试。第二,深圳享有地方立法权,为其探索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深圳地区经济活力强,行业产业类目繁多,内外贸均有涉及,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个人可能有一定基数,也就是客观上有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深圳是中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除此之外,深圳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为试点奠定了基础。
6、试点对全国的意义如何?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而个人破产法却迟迟没能推出。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胡戎恩认为,此次深圳试点将加快个人破产法在全国范围内立法,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个人破产法是往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的一部重要立法,对于小企业而言,资不抵债及时撤出来,程序完毕又可以满血复活。试点一定会有不同的声音,总结经验教训将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 胡戎恩表示,“个人破产法试点成功也可以促进公司企业破产法修订,保护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不过刘春泉认为,因为深圳的这个《条例》是地方立法,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债务人是深圳的,债权人不是深圳的,会存在有人不认可这个地方立法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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