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曾约定将一套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女儿张小某,却不曾想,顺利完成离婚手续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遇到了难题...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11月2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小某年纪尚幼,由母亲刘某抚养,且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张小某所有。
谁知,该涉案房屋在办理过户时,却遇到了问题。原来,张某因在外债台高筑,已将该房屋用作抵押贷款,而后因仍无力偿债,导致该房屋已被查封,面临将被法院执行的局面,无法办理过户。
刘女士弄清缘由后,为维护女儿张小某的权益,气愤无奈之下,只得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刘女士诉请: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2.请求判令确认涉案房屋归女儿张小某所有;
3.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在房屋解押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小某名下。
张先生:
庭审中张先生也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女儿所有,但因自己暂时无力偿债,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1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针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的某房屋,归女儿张小某所有。然而,张先生身负多项债务及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已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因张先生无法清偿债务,被多个债权人诉至法院,该涉案房屋也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
既然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均无异议,那么该离婚协议关于将房屋赠与女儿张小某的条款是否有效呢?张小某又是否能够依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顺利过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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