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指哪个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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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电话
很多员工在工作时会发现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或者是经常加班但是没有加班费,甚至在国家的法定假日里加班,仍然不给加班费。面对单位的这些情况,员工如何维护的自己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此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不按照合同的规定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选人单位无理由的拖欠劳动者工资,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没有任何理由的拒不发放工资,故意拖欠数日或者数十日才发放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此款规定的是,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本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支付员工的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假日,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这样的节日,员工加班的,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也就是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又不给补休的,需要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的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这也是用人单位在一定的程度上故意为之。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此款规定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商议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也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以上4种情况,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行政部门有哪些
公司拖欠工资,为什么我不推荐直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你知道吗?很多人在工资被拖欠时,第一反应就是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认为这样就能快速拿到工资。但事实是,这样的方式可能会让自己得不偿失,甚至丧失更好的维权机会。
之前有人说,律师不推荐这个方法是为了赚律师费,但其实真正的原因是——我们有比直接投诉更好的方式!
大家好,我是帮几千人处理过公司劳动法问题的李律师。
今天,我就来告诉大家为什么不建议直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第三个最重要。
第一,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这并不是最佳选择。表面上看我们可能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拿到工资,当然只是可能啊,但实际上,相比这个方法,我们还有更高效的方式能让我们拿到工资,而且拿的更多。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接到行政部门的支付命令后仍然拒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能有资格获得这笔赔偿。
但现实是,公司往往在行政命令下达后可能就会付款,这就意味着我们根本无法满足获得赔偿的条件。换句话说,这条路的操作难度很大,不懂的人反而可能白忙一场。
第三,更重要的是,直接投诉可能会让我们丧失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我们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而一旦选择行政投诉,这种机会可能就会丢失,最终拿到的钱可能比预期的更少。
当然,除了这些,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后续我会继续分享更优的解决方案。
当然,可能有细心的朋友,会从我的今天的分享中,发现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可以先在评论区留言。
如果你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或者有更好的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让更多人知道正确的维权方式!
现益相伴,权益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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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内未提出异议的
有的人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但对于人社行政部门是否有权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有的不清楚,有的得出错误的结论。有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伤认定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工伤认定申请、补缴社保费申请时,往往要求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受理劳动者的相关诉求。
也就是说,这些同志认为人社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而只有劳动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劳动关系。这个认识是错误的。由于自己的认识不清、业务不精,造成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给人民群众带来额外的麻烦。
实际上人社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这些执法人员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工伤认定等工作时,完全可以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而无需让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人社行政部门的职责要靠具体工作人员来落实。只有正确认识职责,才能正确履行职责。今天就人社行政部门是否有权认定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专门讨论一下,澄清一下模糊认识,纠正一下错误的观点。
人社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该结论有直接依据,也有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得出这个结论: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点评: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包括人社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这一条的第2款的最后已经明确告诉大家,人社行政部门有权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就包括了依法查明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继续处理”是指继续处理双方的社会保险纠纷问题。这条告诉我们人社行政部门可以经过调查对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作出判断和认定。
这一条说的是在处理社会保险争议过程中的情况,实际上在处理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同样如此,人社行政部门均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专一作出答复。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就是我们说的人社行政部门。这个答复明确告诉我们,人社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有的说,这里只说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其实,它表达的重点在劳动行政部门有没有这个权。有这个认定权,不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在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都有这个权。
法律法规规章只明确到各部门的职权,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伤认定机构等行使的都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都是以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执法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都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上述的依据一是人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依据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如果你对此仍然不认可,下面还可以通过推理来证明。直接的依据让你知其然,下面的推理和阐释让你知其所以然。
一、作为劳动保障的主管部门,监督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必然需要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厦的基础。如果人社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那么他怎么监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呢?
例如一个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要责令该单位改正。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如果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那么人社部门凭什么要责令这个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难道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责令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样显然很荒唐。
其他如未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未依法支付工资和加班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人社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那么在查处这些违法行为的之前,是不是都要让劳动者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处理处罚呢,显然很荒唐,没必要,因为人社行政部门就有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人社行政部门是劳动关系的主管部门,自然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如果人社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那么他怎么主管劳动关系事务呢?他连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都搞不清楚,那他怎么主管?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础,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的法规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界定。
但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这个通知虽然效力层级不高,但是却至关重要,是目前唯一有效的认定标准。所有相关劳动争议案件都是依据这个标准进行裁判的。
什么是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给出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然有权依据该标准进行认定。
综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裁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社行政部门也有权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注意事项一、从他有权认定劳动关系推导出我没有权认定劳动关系,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有的同志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推导出人社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各是各的职权,不能以他有这个职权就推导出我没有这个职权。事实上,除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也有权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就更证明了上述逻辑的错误。
二、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都有这个职权,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或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申请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给出一个结论。
但劳动行政部门或人社行政部门,一般不直接就该问题给出一个结论,而是在作出行政行为(如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等)的过程中,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判断。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给出的结论不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此判断结论为基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隐含在具体行政行为当中。
举例来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结果是责令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得出这个结果的前提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就不会得出该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结论,也就不会责令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并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给出结论。
三、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形势下,更凸显了正确认识本文讨论问题的重要意义。
平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去劳动关系化,劳动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具有非典型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面临新的挑战。
在国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中,将劳动者和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之间的关系分为三类: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就是不具有劳动关系。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个重要的障碍和困难就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不同法律关系下,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负有不同的法律义务。只有首先对关系做出认定,才能明确相关企业的法律义务。如果不能对关系做出认定,那保障劳动者权益就是一句空话。
这种情况下你能说劳动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吗?如果无权认定,那所有的案件都要首先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这样可能吗?显然不可能。
这是你人社行政部门推不掉的责任。或者说,起码你不能把所有的案件都推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行政部门责无旁贷。人社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那么大一个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你能视而不见、高枕无忧吗?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今天的分享对你有所帮助、启发,请你点赞、收藏。你对本文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想学到更多劳动法知识,请你关注我。
劳动行政部门是什么单位
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职场中的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打开知乎,搜索关于劳动法、欠薪、劳动仲裁等关键词的时候,你会发现,在很多情况下,职场领域的答主、法律工作者、资深HR等(当然也包括我自己),都会提到可以考虑去当事人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举报的建议。
但实际上很多小伙伴对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个idea并不是非常理解,甚至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部门。
很多时候不少小伙伴还会默认忽视这个解决方案。
觉得对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和起诉才是解决自己问题的“康庄大道”,去找劳动监察大队反倒是有点“野路子”的意思。
更别提还有一小部分小伙伴,好像对政府部门存在一些顾虑,总觉得劳动监察不管用。
其实犀哥想说的是,劳动监察部门对于打工人来说更像是一件好用的铠甲和强大的后盾,只是很多人都不懂得如何使用这两件“装备”。
很多时候,注意真的是很多时候,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都是排名比仲裁更靠前的靠谱选项。
那么劳动监察到底有什么用?怎么申请呢?
本期犀哥给大家说道说道。
首先咱们介绍一下劳动监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犀哥简单捋了一个时间线:
看得出来,劳动监察机构从所依据的法律,到机构的设立以及职责、执法范围都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扩大。体现出政府对于劳动监察机构的重视和不断赋予的责任,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不断升级。
所以大家不要轻易忽视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其实人家一直在不断修炼内功,监督着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暗中保护着你。
那么劳动监察的职责具体有哪些呢?
这个从劳动合同法的第74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和三十条可以看出来: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知道很多人不想逐条看法条,那么犀哥我这个人肉法律翻译机就派上用场了。翻译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去找劳动监察:
1.不签劳动合同的,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一份的,合同内容存在违法内容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比如强制要求大家从一周上天改为一周上六天,还不算加班;
3.拖欠工资的,工资比最低工资还要低的;
4.损害三期女员工合法权益的;
5.不缴纳社保的;
6.公司颁布的内部管理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义务的;
7.违法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用工风险和用工责任的,比如上班的单位就是不跟你用自己的名字签合同,工资也是找人代发这种;
…
以上这些,统统可以去举报!!
看到了吧,其实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已经基本覆盖了劳动维权中的绝大多数场景和需求了,遇到上述情况,先跟单位就违法事实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大家就可以毫不犹豫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了。
犀哥总结了几个关于举报和立案的知识点,供各位参考。
1.立案受理。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受理,并于立案之日依法查处。来源:《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
2.做出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依法责令改正。一旦单位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并且没有主动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责令其改正。
2.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这个看上去跟上面的差不多,其实更加针对的是履行清偿财产的义务。比如支付拖欠的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等。
3.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对单位比较严厉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罚款应该是最为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了。
无论是刚刚“入海”的职场新人,还是驰骋职场多年的老鸟,可能很多人没有遇到劳动纠纷之前,都对劳动监察部门并不熟悉。
不了解并不代表就要放弃,毕竟这是咱们不断崛起的祖国赋予广大打工人的保障和权利,在遭遇无良企业的时候,挑一件趁手的法律武器可以让你事半功倍,自由驰骋。
希望通过本期的文章,能够帮助大家对劳动监察有一个不同的认识,打开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通道。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指哪个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流程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