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国经济发展的每一步,群众生活环境的每一分改善,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勤劳动。所以,人民法院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方面。
由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性很强,所以小律觉得有必要给建筑行业的各位小伙伴们将本《解释》梳理下,既要对建设施工中的专业问题做全面、具体的分析,又要让小伙伴们觉得通俗易懂。
好啦,言归正传,今天小律带大家第一堂课: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ー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小律要划下重点了:
本条是关于《招投标法》第46条第2款中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含义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等几种情形属于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规定。
我国的建筑市场总体上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之间竞争激烈,虽然国家有一系列涉及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规定。但是,为了追求高利润,低成本,发包人往往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实质内容完全不一致的合同,即我们平常所说的“黑白合同”。
在实践活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白合同”有效。“白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白合同”有效是指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2.本条司法解释只明确“白合同”必须是中标合同,与是否备案无关。即在目前备案制不存在的情形下,“白合同”仅指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黑合同”必须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重点区分“实质性背离与“合同变更”之间的区别。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并未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背离,属于合同变更。
4.本条司法解释不仅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且将“白合同”作为处理当事人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争议的根据。
5.“黒合同”无论是在“白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订立,均不得背离“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PS:“白合同”是否无效,仅取决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招投标无效的情形,不能简单以当事人在招投标前签订过具备施工合同实质性要件的意向书、补充协议等等否定“白合同”效力。
6.“白合同”指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内的合同书:
A.合同协议书
B.通用合同条款
C.专用合同条款
以上就是小律今天给大家分享的第一课的内容,小伙伴们可以多多揣摩下,小律欢迎大家的提问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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