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产生的依据不同
1. 质押中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交付行为,目的是为了设立担保物权。
2. 留置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务人未履行相应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质押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动产质押也可以是权利质押,如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等。
2. 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类型,也就是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留置跟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而质押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设定的,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押权中,质押财产与主债权之间没有这种严格的对应关系。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直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需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三、合同中留置与质押区别
留置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质押的成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质物需移交质权人占有。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给债务人一定期限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可以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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