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能否约定留置权
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等费用。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这种留置权是法定的,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在承揽合同中对留置权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例如:1. 可以约定留置权行使的具体条件,比如在价款拖欠达到一定金额或者一定期限后才可行使留置权。2. 对留置物的保管、处置等细节进行约定,如保管费用的承担等。3. 还可以约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放弃留置权等内容。通过约定可以更明确双方在涉及留置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留置后会不会留案底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留置本身并不等同于有案底。
(一)留置期间的情况
在留置期间,是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的阶段。如果经调查后发现被留置人员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法定不起诉等情形,那么不会有案底。
(二)与案底形成的关联
案底是指一个人犯罪记录的档案。只有当被留置人员经过调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被认定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所以留置仅仅是调查过程中的一种措施,不能直接等同于有案底。
三、如何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非法占有他人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未得到清偿而留置被保管人的保管物,保管物的占有与保管费的债权属于同一保管合同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当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债权人便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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