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非法占有他人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未得到清偿而留置被保管人的保管物,保管物的占有与保管费的债权属于同一保管合同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当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债权人便产生留置权。
二、承揽合同能否约定留置权
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等费用。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这种留置权是法定的,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在承揽合同中对留置权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例如:1. 可以约定留置权行使的具体条件,比如在价款拖欠达到一定金额或者一定期限后才可行使留置权。2. 对留置物的保管、处置等细节进行约定,如保管费用的承担等。3. 还可以约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放弃留置权等内容。通过约定可以更明确双方在涉及留置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留置权怎样举证
在留置权举证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债权合法性的证明
1. 合同证据。如果留置权基于合同产生,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需要提供合同文本,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约定,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约定等。
2. 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凭证。像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可以证实债务确实存在,而且数额明确。
(二)留置物的占有证据
1. 占有事实的证据。如仓库的出入库记录、运输货物的交接单、加工承揽中原材料的接收记录等,证明自己对留置物有实际的、合法的占有关系。
2. 持续占有的证据。可以是定期的盘点记录、监控录像等,显示在相关债权未得到清偿前,一直持续占有留置物。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的证据
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条款,或者双方关于履行期限的沟通记录,证明对方已经到了应该履行债务的时间却没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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