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6知悉很可能要代理该涉网案件,用手机录像功能进行网页存证、取证,当时尚未知悉时间戳取证方式,所以采用“一镜到底”、前后自动设置时间的方式进行取证,并和当事人就取证事项进行沟通。
2018.9.7登录案涉网页,发现案涉网页已经删除案涉动图,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2018.9.13和当事人沟通,请其提供相关证据,查询案涉侵权网址是否已经进行备案,如有备案是否在被告名下。
2018.9.16-9.18了解互联网法院及涉网案件在互联网法院的相关办理流程,微信关注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及添加广州互联网法院小程序。
2018.9.19-9.20持续通过公开新闻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办案流程。
2018.9.23撰写起诉状并修改。
2018.9.28注册广州互联网法院账号,登录诉讼平台,通过人脸识别、语音测试和麦克风测试等进入页面。
2018.9.29通过Alpha系统制作与整容有关的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大数据报告,发现该类诉讼原告获赔的几率较大。
2018.9.30 上传起诉状、主体材料、授权材料、证据及证据清单,后系统自动生成证据清单,即完成立案。
2018.10.8-2018.10.17法院将案件分派给经办法官,经办法官主持调解(通过电话),我持续参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调解,法院告知网上预立案后15天先行调解,15天后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就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2018.10.18与法院沟通得知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并未收到立案通知书,我致电法院了解这类诉讼材料应当从何处获得,并联系缴费事宜。
2018.10.19通过查找,发现当事人在广州中院的邮箱收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发送给当事人。
2018.10.20-10.30对方开始举证(在诉讼系统中上传),我方与对方都在网上质证,该系统中每项证据的“三性”都要分别质证,没有分组质证的选项。
2018.11.11继续撰写、提交质证意见,查看被告方的质证意见,知悉近期开庭,和当事人沟通,准备开庭预案。
2018.11.14上午开庭,下午和当事人面谈,就开庭的时候法官要求我方提供的关于律师费支出的证据和当事人沟通,发票我方有复印件,另外的支出截图等请其当日提供给我方。
2018.11.15提交法院要求的关于案涉网页的具体网址的文字版,查看系统,发现被告又补充了新证据,于是补充质证意见,知悉会有第二次开庭,写代理词。
2018.11.17-11.18获得并提交关于案涉页面查看人数(用于证明侵权程度的新证据,在系统上写证据说明。
2018.12.5登录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查看案件进展。
2018.12.15联系当事人,告知开庭时间及相关事宜,询问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
2018.12.19参与第二次线上开庭,该次开庭主要核实案涉网页的具体网址。由于语音传输有误,法官当庭核实网址时输入案涉网页时多输了一些字符,意外发现不同于我方提供的网页,但出现的页面一致,法官要求我方说明侵权的网址具体是哪一个,我方认为至少存在两个以上侵权页面。
2019.1.2庭后,我方再次点击侵权链接,发现出现不同于第一次提交说明时的域名,于是就案涉的三个侵权网址进行说明,以证明侵权页面的传播范围较广。
2019.1.8法官电话联系我方,认为这三个侵权网址取证的时间不同,后期的两个原告方所指出的“侵权页面”中有两个页面没有直接显示原告的动图,无法证明该网址属于侵权网址,我方从页面的相似度解释是同一个侵权页面。
2019.1.9继续说明案涉的三个侵权网址代表的页面是同一个侵权页面,通过不同的证据互相佐证2018.9.6原告发现了侵权行为,并通过其9.6在微信上和朋友的聊天记录(含案涉视频链接)间接证明其上两条微信的时间是准确的,上两条微信虽然已经不能显示侵权页面,但有原告在2016年要求删除侵权视频的文字,加之有录音作证,从而将被告首次侵权的时间追溯到2016年。
2019.1.14第三次线上开庭,对被告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应法官要求(认为关于赔礼道歉的要求可以提出以合理方式执行,不做太多固定要求),庭后更改诉讼请求并以word形式提交。法官认为既然指向同一页面,无须再行提供更多域名,要求我方做说明,将案涉域名限定于一开始发现的两个域名中。
2019.2.11收到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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