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护法对女性的保护,婚姻保护法关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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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护法婚内出轨怎么处理
咱先说说这婚姻法改来改去的事儿。这玩意儿,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大家的权益,特别是女人。你想啊,以前那会儿,女人在婚姻里,地位低,啥事儿都听男人的,受委屈了也没地方说理去。现在不一样了,法律越来越完善,女人的地位也越来越高。这婚姻法,改来改去,主要就是为了让女人在婚姻里更有保障。比如财产分割,以前都是男人说了算,现在得公平分配;还有孩子抚养权,以前大部分都判给男人,现在看情况,女人也有很大机会。
说白了,这婚姻法就像个保护伞,为女人撑起一片天。但光有伞还不够,女人自己也得学着点本事,才能在婚姻里游刃有余。我今天就来跟大伙儿唠唠,新婚姻法里都有啥好东西能保护女人,以及女人自己得注意啥。
二、十条铁律深度解读 — 以女性视角剖析权益保障
咱直接上干货,就十条,简单明了,听得懂就行:
1. 婚前财产保护: 这很重要!结婚前你有的东西,结婚后还是你的,别傻乎乎地把所有东西都交给男人。法律保护你的婚前财产,别让人轻易占了便宜。
2. 共同财产分割: 结婚后挣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得对半分。当然,具体怎么分,还得看情况,谁付出多,谁多分点,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 家务劳动补偿: 别觉得做家务是理所应当的。你为这个家付出了多少劳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别不好意思提,这是你应得的!
4. 子女抚养权: 这可是个大问题。谁带孩子,得看孩子的利益,以及父母双方的条件。别以为孩子必须判给妈妈,得看具体情况,法官会综合考虑。
5. 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出轨、家暴,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别忍气吞声,该争取的权益必须争取!
6. 精神损害赔偿: 受了委屈,别光想着物质补偿,精神损失也可以要赔偿。这年头,精神伤害也是很严重的!
7. 债务承担: 结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但婚前债务,一般来说只由债务人承担,这得看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8. 保护人身安全: 家暴零容忍!如果遭遇家暴,一定要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别怕丢人,生命最重要!
9. 平等的婚姻关系: 婚姻是平等的,不是谁服从谁。别让男人觉得你软弱好欺负,该争取的权益就要争取。
10. 婚前协议的重要性: 建议大家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把财产问题、抚养问题等等都写清楚,避免日后纠纷。
焦点案例分析:
我见过一个案例,女的结婚前有套房,结婚后全款买了辆车,结果离婚时,男的竟然说房子车子都是共同财产,要对半分!当然,最后法院判决房子是女方婚前财产,车子是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律会保护你的权益,但你得懂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三、法律之外的思考 — 婚姻中的女性自我保护
光懂法还不够,女人还得经济独立,这样才能在婚姻里更有底气。别指望男人养你一辈子,你得有自己的事业,有自己的收入,这样才能在婚姻里更有话语权。
婚前协议也必须重视!别觉得签协议伤感情,这可是保护你自身利益的大好机会。
还有,婚姻里要平等沟通,别憋着委屈。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别等到积怨成仇。
总之,婚姻不是儿戏,也不是买卖。女人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要学会独立思考,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别让别人欺负你,你得有自己的底气!
这十条铁律,记住了,对你的婚姻生活肯定有帮助! 记住,婚姻是人生大事,女人要保护好自己,才能过得幸福!
婚姻保护法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近日,两江新区益搏青少年发展中心联合渝北区王家街道总工会、观月路社区开展了以“以法之名,守护‘她’权利”为主题的妇女权益保障普法讲座。
“性骚扰”如何定义?遭遇后该如何应对?
遇到骚扰,多数妇女表示自己或因为惧怕被领导针对,或是一时间没有反应过来,均没能在被骚扰的当下作出应对措施,事后又觉得生气和无奈。
该怎么定义“性骚扰”?职场中哪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性骚扰”?
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婷表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动作、文字、图像、视频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相关的心理不适,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都可以被看作是性骚扰。
“遭遇性骚扰该如何应对?”结合案例,张玉婷说:“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勇敢说‘不’!要勇敢、坚定地拒绝对方,明确表示对方的言行令自己不适;其次应当与骚扰者保持安全距离,不与其单独待在封闭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玉婷强调,受害者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并及时向单位、公安机关等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以寻求妇联等组织的帮助。
七个“秘诀”助力女性在婚姻中保护好自身财产
现场,张玉婷还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针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常见的财产纠纷问题,张玉婷也进行了重点讲解。“女性要增强财产保护意识,在婚前婚后都要做好财产规划”,建议女性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保留相关凭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女性在婚姻中保护自身财产的具体方法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明确财产归属:对于婚前财产,女性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的购买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这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
独立管理财产:女性可以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将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存入该账户,单独管理。这样可以避免将所有财产混同管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清晰地证明个人财产的范围。
保留财产证据:对于家庭生活中的重大开支,如购房、购车等,应保留相关的付款凭证、发票等,以证明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同时,对于家庭财产的购置、修缮等行为,也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签订财产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或风险,可以考虑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避免在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
关注财产变动:及时了解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如房产的过户、车辆的转让等。对于未经自己同意的财产变动行为,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在夫妻关系面临危机时,女性可以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购买保险:根据自身情况购买适当的保险,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以在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上游新闻记者 张皓
婚姻保护法到底保护了什么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调研上海法院时指出,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在小,能让老百姓更获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要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让矛盾纠纷止于未发、消于无形。
社区矛盾多、治理难度大一直是超大型社区治理的痛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社区纠纷特点、研判基层解纷需求,积极开展社区巡回审判工作,总结形成《社区治理常见问题指引》,提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社区法治化治理经验,充分激活基层自我修复能力,推动基层及时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本栏目将陆续刊载指引内容,供基层治理参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依托“居委法苑”深入社区、家庭、群众的组织优势,司法力量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家庭成员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既有利于推进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建设和家庭责任履行,更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就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特性和常见法律问题制定本指南。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共同特性
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婚姻家事纠纷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且受到传统社会与家庭伦理观念深刻影响,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类矛盾的内在共性。
01牵连性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矛盾相对方之间一般都存在着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双方在发生矛盾以前情感越深厚,一起生活的时间越久,冲突出现时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撕裂。在调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财产利益的分割,还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的牵连性。以离婚纠纷为例,现实生活中,“离婚”远比“结婚”更难,因为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上是“利益共同体”,不需要明确地进行责任分割。但离婚时,不仅要分割财产,若有子女的话,还需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后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与持续付出,也是一项难事。根据相对方之间牵绊的不同情况,调解的方向与重点也各有不同。
02隐秘性
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牵扯到了很多生活琐碎的问题,有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须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家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层面考虑,尽最大可能避免公开相关隐私。特别是在网络发展的影响下,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信息被泄露后,网络中的言论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和刺激,所以需要特别保障当事人个人的隐私。
03敏感性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婚姻关系需要持续地经营维系,这本身就有赖于家庭成员的共同付出。纠纷发生后,因为冲突被显性化,人们在愤怒与不满情绪的推动下,会遗忘过往的付出,执着于当下的矛盾,部分人会有“分出个对错”的执念,令矛盾进一步尖锐化。此外,矛盾爆发时,人们容易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从而加深感情裂痕,不利于矛盾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如果解决不当,反而会使得矛盾激化。因此,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工作具有敏感性。
04公益性
婚姻家事案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道德伦理层面的问题,婚姻家事纠纷具有公益性,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关系到每个妇女的幸福安康,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个家庭的平安和谐。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以贯彻落实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为重点,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倡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助友爱。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及法律知识问答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夫妻、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等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主要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以及继承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纠纷通常指当事人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只订立婚约,于婚约解除后引发的各类纠纷。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进行履行。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矛盾的焦点通常为婚约涉及的财产是否返还、如何返还,如彩礼、婚房、婚戒等。谈婚论嫁中出现的感情矛盾一旦处理不当易升级成双方家庭间的矛盾和冲突,一旦发酵,也可能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调处婚约财产纠纷,应当结合婚约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引导双方分类处理彩礼、共同置办的财产等,达成调解协议。
问:
彩礼应当返还吗?
解答: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彩礼应当返还;若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了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双方已办理离婚的,彩礼也应当返还。
调解该类纠纷时,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理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恋同居纠纷
婚恋同居类型的纠纷,主要是指具有婚姻、恋爱或者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离婚问题或者解除恋爱、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感情方面的纠葛。引发纠纷的原因,可能涉及第三者、生育、婆媳关系、两地分居、不良嗜好等。纠纷涉及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最直接的是双方是否解除关系的争议,还包括双方就房产归属、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调解婚恋同居类型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要评估判断双方关系是处于“危机状态”还是“死亡状态”,明确“劝和”还是“劝分”;二是要保持敏感性,警惕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问:
遇到家暴怎么办?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家暴的家庭成员可以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法律援助和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抚养纠纷
抚养纠纷,主要是指因离婚等原因涉及的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抚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密切相关。很多当事人因急于离婚,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不周,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纠纷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有的因年纪较小,或因受到大人诱导、胁迫等原因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调处时应当了解各方的抚养意愿、抚养条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寻求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调解方案,依据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履行抚养、治疗、教育等义务。
问: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解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四)赡养纠纷
赡养纠纷,主要指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就赡养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且子女方往往人数较多。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赡养问题,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纠纷,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比较棘手,不易调处。子女方内部观点不一,导致需要调解的内容较多,形成共识不易,达成协议较难。父母方往往因年龄大,理解力受影响,思维易固化,或不能正常表达自身需求,增加了调解难度。调处时应当加强引导。可以从感情入手,唤起子女对父母生养恩情的感激;从道德入手,用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孝老敬亲;从法律入手,强调法律的底线加强震慑。要找出赡养纠纷后掩盖的真实症结,从而对症下药,可以采取换位思考法、亲情融化法,形成同理共情,促成心结解开,达成协议。
问:
子女放弃继承权的,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解答: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五)探望权纠纷
探望权纠纷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因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处理探望权纠纷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孩子还小的,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根据孩子的成长以循序渐进方式确定探视频率和时间。而在成年后,子女有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即使孩子尚未成年,只要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抚养一方父母的胁迫、诱导,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应强行安排见面。
问: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吗?
解答: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这项权利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父母双方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擅自处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牵扯人员往往较多,利益关系交互,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较大。此类纠纷调解要把握好四个要点,即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养老育幼、保护弱者,充分发挥遗产效用。此类纠纷因利益诉求分歧大,易产生冲突,调解多采用背靠 背调解法。要坚持依法调解,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坚持的原则要坚持,能让步的尽量说服当事人适当让步。当双方做出让步、出现达成合意的机会,要当机立断,顺势引导,防止出现变数。
问:
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解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均等分配遗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方法
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一要共情,二要冷静。婚姻家庭问题很多时候是情绪的问题,调处介入的不止是法律,更是有温度的法律。只有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问题,对当事人的遭遇和感受予以接纳,才能建立信任、有效推进。同时,要把控好自身情绪,即使当事人言行过激或出格,也不能影响到自身的情绪。要启发和引导双方正确认识纠纷事项、更新理念、调整视角、矫正认知,帮助他们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将常见的调解方法列举如下。
01背靠背调解法
背靠背调解法又叫分头调解法,是指不让当事人进行直接沟通,分别与纠纷各方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和所持态度,考察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寻找调解的突破口,然后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说服、教育,向一方当事人传达对方的肯定性评价,使其放下对立、戒备,双方缩小分歧,从而做出让步,达成调解的方法。背靠背调解法是调解的基本方法,在很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过程中,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02面对面调解法
面对面调解法是指当了解申请人需求后,聚焦需调解的问题,把纠纷当事人叫到一起,让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讲出各自对纠纷问题的态度和要求,进而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澄清各自需求,寻求共识,进行调解的方法。
面对面调解法一般适用于简单的纠纷,或者双方当事人分歧不大,或者当事人有一定感情基础,需要坐在一起解决问题的纠纷。对于复杂纠纷,经过调解员努力,双方当事人分歧逐渐缩小,进入对抗性不强、情绪也比较稳定的调解阶段,可以转换面对面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03换位思考法
换位思考法就是俗话说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当家庭出现矛盾冲突,互不相让,当一方伤害另一方伤得较深,痛苦不能自拔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把对方当成自己,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将自身设置于对方所处的环境中,感受说的话、办的事、出现的问题。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释放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宽容对方改正错误,达成谅解。
换位思考法本质是促使双方相互理解,消除对抗情绪,从而达成和解,适用于固执己见的当事人。换位思考法使用时需注意:首先,要给当事人描述对方的处境,讲述当事人所不了解的对方苦衷,并通过“如果是你,你将会 ...”的假设性问题引导当事人反思对方的立场、感受和想法。其次,要求当事人善于从公正客观角度出发考虑纠纷具体情况,尽可能促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识,实现调解工作目标达成。
04共情回忆法
共情回忆法是针对具有感情基础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使他们回忆从前相处,或者共同生活、共同经历的情与景,使其重温过去的美好时光,体会到他们从前的深厚感情,从而产生心灵触动,使纠纷得以化解。
共情回忆法适用于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纠纷,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适当运用该方法激发当事人之间情感共鸣,从而促成纠纷的化解。共情回忆法是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应用较多的技巧。
05亲情融化法
亲情融化法是通过当事人亲朋好友的亲情友情感化,引导当事人之间共情,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纠纷,达成调解的方法。这种技巧方法往往是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抚养、继承等纠纷调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技巧方法。
06搁置争议法
搁置争议法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表现为一个纠纷中存在多个矛盾点,且多个矛盾点又互相关联。面对若干矛盾点,可暂时跳过僵持不下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非原则性问题, 从其他主要问题开始,曲线迂回或由周边向中心突破。搁置争议法要求调处者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人物,先易后难、逐个击破。
07逆向思维法
逆向思维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通过摆出纠纷最终发展的结果,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争执不下与其调解目的是背向而驰的,促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08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一般适用比较激烈的纠纷,特别是当事人脾气暴躁、情绪激动、表现冲动,调解问题比较棘手的。这类纠纷,可以不急于着手调解,而是想办法使当事人先冷静下来,待心平气和后再进行调解。对情绪特别激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双方过几天再调解,并发动其亲朋好友、特别是子女做工作,找到能打动当事人内心的点,缓解矛盾,促使调解协议达成。
冷处理法要求调处者要沉得住气、冷静思考,注意把握事态的发展,及时采取措施,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时,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来源:上海高院
2025年婚姻保护法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调研上海法院时指出,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在小,能让老百姓更获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要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让矛盾纠纷止于未发、消于无形。
社区矛盾多、治理难度大一直是超大型社区治理的痛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社区纠纷特点、研判基层解纷需求,积极开展社区巡回审判工作,总结形成《社区治理常见问题指引》,提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社区法治化治理经验,充分激活基层自我修复能力,推动基层及时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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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依托“居委法苑”深入社区、家庭、群众的组织优势,司法力量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家庭成员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既有利于推进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建设和家庭责任履行,更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就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特性和常见法律问题制定本指南。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共同特性
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婚姻家事纠纷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且受到传统社会与家庭伦理观念深刻影响,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类矛盾的内在共性。
01牵连性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矛盾相对方之间一般都存在着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双方在发生矛盾以前情感越深厚,一起生活的时间越久,冲突出现时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撕裂。在调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财产利益的分割,还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的牵连性。以离婚纠纷为例,现实生活中,“离婚”远比“结婚”更难,因为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上是“利益共同体”,不需要明确地进行责任分割。但离婚时,不仅要分割财产,若有子女的话,还需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后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与持续付出,也是一项难事。根据相对方之间牵绊的不同情况,调解的方向与重点也各有不同。
02隐秘性
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牵扯到了很多生活琐碎的问题,有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须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家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层面考虑,尽最大可能避免公开相关隐私。特别是在网络发展的影响下,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信息被泄露后,网络中的言论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和刺激,所以需要特别保障当事人个人的隐私。
03敏感性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婚姻关系需要持续地经营维系,这本身就有赖于家庭成员的共同付出。纠纷发生后,因为冲突被显性化,人们在愤怒与不满情绪的推动下,会遗忘过往的付出,执着于当下的矛盾,部分人会有“分出个对错”的执念,令矛盾进一步尖锐化。此外,矛盾爆发时,人们容易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从而加深感情裂痕,不利于矛盾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如果解决不当,反而会使得矛盾激化。因此,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工作具有敏感性。
04公益性
婚姻家事案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道德伦理层面的问题,婚姻家事纠纷具有公益性,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关系到每个妇女的幸福安康,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个家庭的平安和谐。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以贯彻落实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为重点,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倡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助友爱。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及法律知识问答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夫妻、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等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主要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以及继承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纠纷通常指当事人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只订立婚约,于婚约解除后引发的各类纠纷。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进行履行。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矛盾的焦点通常为婚约涉及的财产是否返还、如何返还,如彩礼、婚房、婚戒等。谈婚论嫁中出现的感情矛盾一旦处理不当易升级成双方家庭间的矛盾和冲突,一旦发酵,也可能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调处婚约财产纠纷,应当结合婚约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引导双方分类处理彩礼、共同置办的财产等,达成调解协议。
问:
彩礼应当返还吗?
解答: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彩礼应当返还;若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了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双方已办理离婚的,彩礼也应当返还。
调解该类纠纷时,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理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恋同居纠纷
婚恋同居类型的纠纷,主要是指具有婚姻、恋爱或者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离婚问题或者解除恋爱、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感情方面的纠葛。引发纠纷的原因,可能涉及第三者、生育、婆媳关系、两地分居、不良嗜好等。纠纷涉及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最直接的是双方是否解除关系的争议,还包括双方就房产归属、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调解婚恋同居类型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要评估判断双方关系是处于“危机状态”还是“死亡状态”,明确“劝和”还是“劝分”;二是要保持敏感性,警惕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问:
遇到家暴怎么办?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家暴的家庭成员可以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法律援助和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抚养纠纷
抚养纠纷,主要是指因离婚等原因涉及的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抚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密切相关。很多当事人因急于离婚,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不周,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纠纷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有的因年纪较小,或因受到大人诱导、胁迫等原因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调处时应当了解各方的抚养意愿、抚养条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寻求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调解方案,依据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履行抚养、治疗、教育等义务。
问: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解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四)赡养纠纷
赡养纠纷,主要指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就赡养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且子女方往往人数较多。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赡养问题,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纠纷,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比较棘手,不易调处。子女方内部观点不一,导致需要调解的内容较多,形成共识不易,达成协议较难。父母方往往因年龄大,理解力受影响,思维易固化,或不能正常表达自身需求,增加了调解难度。调处时应当加强引导。可以从感情入手,唤起子女对父母生养恩情的感激;从道德入手,用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孝老敬亲;从法律入手,强调法律的底线加强震慑。要找出赡养纠纷后掩盖的真实症结,从而对症下药,可以采取换位思考法、亲情融化法,形成同理共情,促成心结解开,达成协议。
问:
子女放弃继承权的,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解答: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五)探望权纠纷
探望权纠纷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因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处理探望权纠纷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孩子还小的,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根据孩子的成长以循序渐进方式确定探视频率和时间。而在成年后,子女有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即使孩子尚未成年,只要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抚养一方父母的胁迫、诱导,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应强行安排见面。
问: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吗?
解答: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这项权利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父母双方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擅自处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牵扯人员往往较多,利益关系交互,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较大。此类纠纷调解要把握好四个要点,即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养老育幼、保护弱者,充分发挥遗产效用。此类纠纷因利益诉求分歧大,易产生冲突,调解多采用背靠 背调解法。要坚持依法调解,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坚持的原则要坚持,能让步的尽量说服当事人适当让步。当双方做出让步、出现达成合意的机会,要当机立断,顺势引导,防止出现变数。
问:
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解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均等分配遗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方法
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一要共情,二要冷静。婚姻家庭问题很多时候是情绪的问题,调处介入的不止是法律,更是有温度的法律。只有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问题,对当事人的遭遇和感受予以接纳,才能建立信任、有效推进。同时,要把控好自身情绪,即使当事人言行过激或出格,也不能影响到自身的情绪。要启发和引导双方正确认识纠纷事项、更新理念、调整视角、矫正认知,帮助他们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将常见的调解方法列举如下。
01背靠背调解法
背靠背调解法又叫分头调解法,是指不让当事人进行直接沟通,分别与纠纷各方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和所持态度,考察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寻找调解的突破口,然后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说服、教育,向一方当事人传达对方的肯定性评价,使其放下对立、戒备,双方缩小分歧,从而做出让步,达成调解的方法。背靠背调解法是调解的基本方法,在很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过程中,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02面对面调解法
面对面调解法是指当了解申请人需求后,聚焦需调解的问题,把纠纷当事人叫到一起,让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讲出各自对纠纷问题的态度和要求,进而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澄清各自需求,寻求共识,进行调解的方法。
面对面调解法一般适用于简单的纠纷,或者双方当事人分歧不大,或者当事人有一定感情基础,需要坐在一起解决问题的纠纷。对于复杂纠纷,经过调解员努力,双方当事人分歧逐渐缩小,进入对抗性不强、情绪也比较稳定的调解阶段,可以转换面对面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03换位思考法
换位思考法就是俗话说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当家庭出现矛盾冲突,互不相让,当一方伤害另一方伤得较深,痛苦不能自拔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把对方当成自己,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将自身设置于对方所处的环境中,感受说的话、办的事、出现的问题。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释放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宽容对方改正错误,达成谅解。
换位思考法本质是促使双方相互理解,消除对抗情绪,从而达成和解,适用于固执己见的当事人。换位思考法使用时需注意:首先,要给当事人描述对方的处境,讲述当事人所不了解的对方苦衷,并通过“如果是你,你将会 ...”的假设性问题引导当事人反思对方的立场、感受和想法。其次,要求当事人善于从公正客观角度出发考虑纠纷具体情况,尽可能促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识,实现调解工作目标达成。
04共情回忆法
共情回忆法是针对具有感情基础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使他们回忆从前相处,或者共同生活、共同经历的情与景,使其重温过去的美好时光,体会到他们从前的深厚感情,从而产生心灵触动,使纠纷得以化解。
共情回忆法适用于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纠纷,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适当运用该方法激发当事人之间情感共鸣,从而促成纠纷的化解。共情回忆法是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应用较多的技巧。
05亲情融化法
亲情融化法是通过当事人亲朋好友的亲情友情感化,引导当事人之间共情,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纠纷,达成调解的方法。这种技巧方法往往是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抚养、继承等纠纷调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技巧方法。
06搁置争议法
搁置争议法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表现为一个纠纷中存在多个矛盾点,且多个矛盾点又互相关联。面对若干矛盾点,可暂时跳过僵持不下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非原则性问题, 从其他主要问题开始,曲线迂回或由周边向中心突破。搁置争议法要求调处者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人物,先易后难、逐个击破。
07逆向思维法
逆向思维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通过摆出纠纷最终发展的结果,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争执不下与其调解目的是背向而驰的,促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08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一般适用比较激烈的纠纷,特别是当事人脾气暴躁、情绪激动、表现冲动,调解问题比较棘手的。这类纠纷,可以不急于着手调解,而是想办法使当事人先冷静下来,待心平气和后再进行调解。对情绪特别激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双方过几天再调解,并发动其亲朋好友、特别是子女做工作,找到能打动当事人内心的点,缓解矛盾,促使调解协议达成。
冷处理法要求调处者要沉得住气、冷静思考,注意把握事态的发展,及时采取措施,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时,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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