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必须要出庭吗,诉讼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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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什么意思
规则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的诉讼管辖,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是指《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特殊的诉讼管辖,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有关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维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裁判权的权威性,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破产债务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根据涉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二: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描述: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三:民事调解书对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该继承人民事权益的,该继承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在审判实践尤其是家事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故意隐瞒、阻止其他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私下达成遗产分配协议,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情形。此种情形,一方面未能遵循被继承人的意思表达,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其他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取得应有的遗产份额,损害了这些继承人的民事权益。
实际上,基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标的往往具有独立请求权。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未参加诉讼而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继承人提供救济,在民事审判中,如若民事调解书对于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了该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认为该继承人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
在其满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诉讼等要件的基础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则四: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让利达成调解协议转让资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让人对债务人调解目的及因此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明知或能够预见,可以认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人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规则描述: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纠纷情形多样且复杂,对于第三人而言,证明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十分困难,对于法院而言,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与损害并予以撤销亦无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
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受让人对于债务人的调解目的,以及因达成该调解协议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属于明知或者能够预见的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存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对该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规则五:生效判决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导致作为该抵押物买受人实现权利存在障碍的,买受人具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三种情形下,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
第一,在《民法典》物权编规则背景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所得转让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时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对抵押物的无偿追及权,无法对抗买受人;
第二,若抵押物属于商品房,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价款的买受人;
第三,若抵押物为动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出售,则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于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能因无法查明抵押物已被出售的情形而径行认定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抵押物合法买受人可能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对于前诉享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六: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享受权利的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行为会对被执行人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形成剥夺或限制,同时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处分后所有价款的分配享有优先权。
但是,此种优先受偿权并非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的实体上的权利,案外人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原审诉讼,因此其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案外人的保全权利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物权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仍可以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规则七:受虚假诉讼损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通常限定于《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债权人通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之一就是遏制、打击虚假诉讼,故为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功能,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普通债权人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主文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系原审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炮制的虚假诉讼的,其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八:抵押权人有权就指向同一的建设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催告后逾期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法盏
案卷“兄弟”的隔空对话
诉讼第三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对于不熟悉诉讼程序的读者来说,多数以为诉讼中只有原被告。实则不然,民事诉讼中还可以有“第三人”,引入一则案例带领大家感受。
案情是这样的,几年前甲与乙合伙购买深圳某处房屋,后转手出售给A某,乙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显名。现案涉房屋因各种原因被第三人占有,A某起诉甲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全额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审理中,被告甲认为共同购房人乙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后法院依职权追加乙为本案第三人。成功追加第三人之后,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原告A某没有诉请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时,法院可否直接判决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了解一下“第三人”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二者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注意,其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一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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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例中,乙作为原房屋共有人之一,如果被告甲败诉,乙也需要共同承担返还购房款的义务,因此,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依职权追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原告未诉请、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基本不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但是,实践中个案情形各异,法官对如何运用规则也有自己的理解。
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当谨慎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这是原告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无清偿能力,而法院直接判决第三人责任、免除被告责任,则会造成原告权利的实质落空,容易损害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部分司法观点则认为司法裁判也需要考虑实务的需要,争取一次性解决纷争。故,有部分人认为直接判决第三人对原告承担责任,既便于案件实体处理,也便于案件最终执行。如此一来,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被告无须另行起诉第三人,减少诉讼周折,也有利于增强判决的确定性与稳定性。
例如(2012)太铁中商初字1号案件,原告运销公司与能交公司达成煤炭的购销合作协议,运销公司委托了铁路局、铁路公司、物流公司作为不同阶段的承运人,后能交公司称没有收到煤炭,拒付货款。为此,运销公司将几个承运人都告上法庭,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经审理,法院追加了能交公司作为第三人,并查明能交公司已授权委托某公司办理提货,已将煤炭全部提走。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能交公司向原告运销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驳回原告对承运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实务案件中有第三人存在,法官会结合案件查明事实综合裁判,并不当然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民事诉讼第三人
接到法院传票通知,作为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为什么通知参加诉讼?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这样也就把诉讼第三人分成了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
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权利:
依法享有原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有权提出独立的请求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权利:
对诉讼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申请主动参加诉讼。有权承认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或申请调解。有权提出反诉。
义务:
1、 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第三人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第三人委托律师的意义在于更好的主张自己在于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帮助依据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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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赢在线
行政诉讼第三人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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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符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则第三人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要旨: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是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
2.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2021修改后为第五十九条,下同)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第三人——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3.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要旨: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4.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号:(2018)粤民终115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第149号
5.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2018)浙民申352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第150号
6.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要旨: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第151号
7.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大连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要旨:为实现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涉及的支持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应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实体性条件审查以及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考量等。如果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独立的实体性权利,且金钱债权在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后仅在单纯的事实上、经济上可能受到影响,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则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不能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3期
法信 ·司法观点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主体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他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人,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学者一般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为三类:第一种是辅助性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中纯粹是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防止判决对己不利的裁判结果,它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是被告型第三人,实际上是应当参加诉讼,并最终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第三种作为原告型人,作为第三方原告而参与诉讼,享有同原诉的原告共同权益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无论是从实体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比较容易审查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的实质要件“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较难把握。一种观点认为,该第三人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因而案件处理结果对他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另有观点认为,无须考虑第三人与案件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只要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到他的利益,即可以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此,原则上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的,都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在判决中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与案件的法律关系有关联,否则法院不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应当对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明确,以方便操作。经过研究,我们认为:如何界定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尤其对于哪些第三人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仅从第三人概念及类型方面也无法判断。在确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时,除了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断第三人外,还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来判断,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当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损害其民事权益,再判断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符合的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格原告。
(摘自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76-77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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