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长醉驾被判处拘役多久,酒驾醉驾怎么量刑的

交通事故 编辑:喻军志

一、副校长醉驾被判处拘役多久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醉酒驾驶者所受到的拘役惩罚期限应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若涉及多重犯罪行为,则整体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具体的拘役期限自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而在此之前如有先行羁押情形,则将每一天的羁押时间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换言之,倘若因醉酒驾驶而被判定拘役,那么其刑期范围应在1个月至6个月之间,若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总刑期亦不得超过1年。

若醉酒驾驶者在判决宣告前已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均可折算为相应的刑期。

二、酒驾醉驾怎么量刑的

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量刑,需依据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以及相关的案件事实来具体评估。

例如,若机动车驾驶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介于80毫克/100毫升至140毫克/100毫升之间,那么其基准刑期即为1个月;若血液酒精含量高于140毫克/100毫升但不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则基准刑期为2个月;倘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200毫克/100毫升,那么基准刑期将规定为3个月。

同时,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的话,便会引发基准刑期的相应增长,每个增加的阶段都将额外再增一个月的刑期。

三、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对于怀疑人能否被认定为存在自首情节,其必须符合"自动投案"及"如实招供自身所犯之罪行"这两项基本条件。

由于醉酒驾驶案件通常是在交警部门进行常规检查过程中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相关人员或公众报案而揭露出来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事先主动、直接前往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极为罕见。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那些对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情节(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及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要量刑事实)。

针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而言,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前是否饮酒、是否实际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类型的车辆等方面。

其中,是否饮酒则是最为基础的构成事实。

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并交代饮酒事实,便可视为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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