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50万元,妻子却一点也不知晓,直到收债人状告夫妻俩还钱才清楚“被负债”。作为高中教师的妻子虽然有固定收入,但也是百口难辩!幸运的是,就在此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按照规定,丈夫借的钱,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和妻子无关。
收入稳定, 莫名冒出巨额欠债
原告叶先生和黄先生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2月,叶先生向长寿区法院递交诉状诉称,早在2010年,叶先生和黄先生合伙做生意,他向黄先生打了款,但生意没做成,黄先生就向叶先生出具了两张借条,合计金额为50万元,除了黄先生陆续还的钱,还差48.6万元。
叶先生称,当初是因黄先生生意周转借的钱,理应属于夫妻共同欠款。所以,这些借款应当由黄先生和黄先生的妻子符女士一起偿还。就在这场借款官司审理期间,黄先生突发重病于2017年6月去世。叶先生遂将黄先生的父母及其儿子小黄追加为被告。
2018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符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符女士并不欠叶先生任何借款,叶先生所称的借款是他和黄先生之间的事。而且,之所以有这笔借款冒出,纯属黄先生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串通叶先生恶意所为。黄先生是在与符女士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期间的借款行为,属于黄先生的个人行为。代理律师表示,这笔所谓的借款符女士毫不知情,也不是夫妻合意,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女士也表示,自己是一名高中教师,有固定收入,有生活来源。
然而,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对符女士极为不利。符女士也做好了心理准备,胜诉的希望渺茫,今后将背负48.6万元的巨债。
“新解释”出台 她躲过“被负债”命运
就在法院即将判决之际,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要证明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叶先生举证责任。
2018年2月6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叶先生所诉的借款最初系合伙投资的投资款,而且被告符女士是一名高中教师,有稳定的收入,该笔50万元的借款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院还认为,原告叶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收取其50万元的投资款是用于被告符女士与黄先生的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叶先生请求被告符女士作为黄先生的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女士作为黄先生的继承人,理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近日,长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符女士及其黄先生的父母、黄先生的儿子在继承黄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48.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拿到一审判决书,符女士“被负债”的命运总算被改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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