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大师是不是倒闭啦,借条大师改名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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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大师换平台了吗
“还钱是不可能还钱的,这辈子都不可能还钱的!”周伯通一记神龙摆尾逃出一灯大师的桎梏。看着对方脸色不佳,他想了想又补充道:“还有18000年,到时候自然把钱还你。”
原来,2011年3月,周伯通欲参加华山论剑,因手头紧向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一灯大师虽将钱财看淡,但是把钱借给周伯通多少还是有些不放心,于是叫来寺中住持当见证,让周伯通打了张借条。考虑到有见证人看着,借条打好之后,一灯大师没细看就把借条收起保存。
时间一晃8年过去了,物是人非,周伯通还是闭口不提还钱之事。期间,一灯大师多次委婉提醒过还钱之事,每次都被周伯通装疯卖傻蒙混过去,各种借口不还。一灯大师受不了周伯通的无赖样,决定去法院起诉他。
然而,一灯大师翻出借条后却懵了,周伯通这厮写借条时耍了心眼,只见借条上写着:“今借到一灯大师伍万元整。20011.11.11周伯通”。一灯大师掐指一算,借款时间居然发生在18000年后!难道真的要等那时才能收回钱?
庭审之路就是周伯通的耍赖之路。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周伯通主张借条中“伍万元整”四个字不是本人书写,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原来他在写借条时故意用了左手书写,为日后抵赖做准备。但他低估了笔迹鉴定的威力,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借条中的“伍万元整”四个字是周伯通所写。一灯大师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周伯通自知理亏认可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眼见谎言被识破,周伯通又在庭审中辩称,虽然自己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并未发生。
法院认为,遵照生活常识,向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时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条,属特殊情形,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周伯通未对特殊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周伯通实际已收到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计不成周伯通再施一技,咬定借条上日期为“20011.11.11”是出于玩笑的心态所写,寓意他和一灯大师“友谊万岁”,若借条有效,根据该落款日期,可证明还款日期应在20011年后。
关于借条的落款时间,法院认为应系周伯通书写时的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1年11月11日。被告对该落款时间的解释和相关主张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在借条形成8年多之后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伯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一灯大师还清借款本金5万元。拿着判决书的一灯大师扬眉吐气,对着周伯通道:“任你溜奸耍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其实,若一灯大师在周伯通写好借条后仔细核对,完全可以发现日期有误,避免许多麻烦,而周伯通偷奸耍滑妄想蒙混过关,不仅要还钱还要出笔迹鉴定的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
无论是借款方,还是出借方,签订借条时都需要慎之又慎,有些“误写”可以纠正,但有些则会“有苦说不出”。以本案为例,若周伯通先归还一灯大师1万元,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为一灯大师出具借条:“周伯通原向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自然人间签订借条都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跟着法报君一起来了解下吧!
1. 文书标题要写“借条”,不要写“欠条”,二者的成因、适用法律都不一样;
2. 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最好加上身份证号;
3. 写明借款金额,一般同时包括大写和小写,并且小写最好不要留可以增加数字的空间;
4. 写明借款币种,如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
5. 写明借款用途,需要注意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6. 写明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 写明各种时间和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本金及利息的具体还款年月日等;
8. 写明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还款的后果等;
9. 注意表述清楚明确,尤其注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多音字或者词语等;
10. 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仔细检查是否准确。
(注: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感谢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宣玥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刘欣 孙天骄)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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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大师app怎么没有了
5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腾讯手机管家等84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南都记者注意到,腾讯手机管家、360手机卫士、百度手机卫士等36款安全管理类App,360借条、平安好贷、滴滴金融等48款网络借贷类App被点名,主要涉及App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据悉,相关App应在该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据网信办通报,近期,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App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组织对安全管理、网络借贷等常见类型公众大量使用的部分App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测。
此次检测发现,36款安全管理类App、48款网络借贷类App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存在问题的App名单显示,上述84款App所涉问题包括“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等。
南都记者发现,腾讯手机管家——QQ微信保护(版本号:8.11.0)、360手机卫士(版本号:8.8.0)、鲁大师(版本号:10.4.2)、360借条(版本号:1.8.50)、平安好贷(版本号:2.3.4)、平安消费金融(版本号:2.3.0)等共8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此外,借钱用(版本号:4.0.7)等共3款App存在收集使用规则公开不到位、未按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等问题。
网信办表示,针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相关App运营者应当于该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App,网信办将依法予以处置。
采写:实习生 曾玥 南都记者 吴佳灵
借条大师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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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晃8年过去了,物是人非,周伯通还是闭口不提还钱之事。期间,一灯大师多次委婉提醒过还钱之事,每次都被周伯通装疯卖傻蒙混过去,各种借口不还。一灯大师受不了周伯通的无赖样,决定去法院起诉他。
然而,一灯大师翻出借条后却懵了,周伯通这厮写借条时耍了心眼,只见借条上写着:“今借到一灯大师伍万元整。20011.11.11周伯通”。一灯大师掐指一算,借款时间居然发生在18000年后!难道真的要等那时才能收回钱?
庭审之路就是周伯通的耍赖之路。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周伯通主张借条中“伍万元整”四个字不是本人书写,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原来他在写借条时故意用了左手书写,为日后抵赖做准备。但他低估了笔迹鉴定的威力,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借条中的“伍万元整”四个字是周伯通所写。一灯大师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周伯通自知理亏认可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眼见谎言被识破,周伯通又在庭审中辩称,虽然自己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并未发生。
法院认为,遵照生活常识,向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时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条,属特殊情形,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周伯通未对特殊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周伯通实际已收到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计不成周伯通再施一技,咬定借条上日期为“20011.11.11”是出于玩笑的心态所写,寓意他和一灯大师“友谊万岁”,若借条有效,根据该落款日期,可证明还款日期应在20011年后。
关于借条的落款时间,法院认为应系周伯通书写时的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1年11月11日。被告对该落款时间的解释和相关主张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在借条形成8年多之后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伯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一灯大师还清借款本金5万元。拿着判决书的一灯大师扬眉吐气,对着周伯通道:“任你溜奸耍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其实,若一灯大师在周伯通写好借条后仔细核对,完全可以发现日期有误,避免许多麻烦,而周伯通偷奸耍滑妄想蒙混过关,不仅要还钱还要出笔迹鉴定的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
无论是借款方,还是出借方,签订借条时都需要慎之又慎,有些“误写”可以纠正,但有些则会“有苦说不出”。以本案为例,若周伯通先归还一灯大师1万元,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为一灯大师出具借条:“周伯通原向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自然人间签订借条都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跟着法报君一起来了解下吧!
1. 文书标题要写“借条”,不要写“欠条”,二者的成因、适用法律都不一样;
2. 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最好加上身份证号;
3. 写明借款金额,一般同时包括大写和小写,并且小写最好不要留可以增加数字的空间;
4. 写明借款币种,如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
5. 写明借款用途,需要注意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6. 写明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 写明各种时间和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本金及利息的具体还款年月日等;
8. 写明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还款的后果等;
9. 注意表述清楚明确,尤其注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多音字或者词语等;
10. 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仔细检查是否准确。
(注: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感谢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宣玥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刘欣 孙天骄)
借条大师现在不能用了吗
"做人要能瞎蒙,就瞎蒙,生活尽量放轻松","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些话语都出自金庸的《鹿鼎记》中的韦小宝之口,这是金庸作品中最为特殊的一本小说。
里面的韦小宝与金庸之前描绘的武侠人物一反常态,尽显奸诈、狡猾,一个非常市侩的小人物,但他这样的行为又与他的身份十足的相称。
一位假的"太监",当然韦小宝的经历可以说有着影视小说的夸大,他的经历过于戏剧化与传奇,而历史上另外一位大太监李莲英也有着不输于韦小宝的传奇人生,另外他还有着一手好字,他的书法足以秒杀现代的很多丑书乱书大师。
李莲英是清朝末年最为一位权倾朝野的太监,深受慈禧太后的信任,而他的发迹之路也是有一段经历。
李莲英也是清末服侍过最多皇帝的太监,他一生经历四个皇帝,从一个普通小杂役太监到太监总管,他终究有着自身的手段和能力。
李莲英自小因为家贫被送入宫中,小男孩被宫中用残酷的手段剥夺了生殖的能力,一入宫中深似海,从此没有了家人的李莲英开始了他的权监之路。
自小入宫,李莲英有着更多的时间能理解深宫之中的各种事物,而他也被作为文笔太监来培养,进宫之后有机会接触到一些教育的培养,包括写字等,这样一来他有了能够理解贵人的能力,他在孩童时期疯狂的汲取知识与养分。
他在19岁时因护驾有功被升任二总管,而在21岁时恰逢大总管被意外杀害,他幸运地升任大总管。因为他懂得揣摩贵人的心思,又有一定的知识文化,很快就成为慈禧太后眼中的红人,直到死亡前,他都还是在大总管的位置上,可见他的个人能力。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和有能力的人,李莲英虽然面临着出生就是太监的命运,但是他没有放弃人生,积极努力的面对生活投身学习,终于改变了自己杂役太监的命运,努力可能不会成功,但不努力就一定不会成功。
李莲英死于1911年,距今不过百年,他还是有部分书法的真迹遗留下来。可惜的是,这位历史人物在中国历史的名声中一向不佳,没有中国人为他留下他的真迹。最后因为一些机缘巧合,他的真迹遗落在了一位洋人手里。
这位洋人留下的是他的一张传话的便条,这张条子记录在一本出版于1911年的书籍,名叫《慈禧太后统治下的大清帝国》。
这本书描绘的是慈禧太后的一生,以外国人的视角表现了当时清王朝,这位作者是英国人,出于对英国对于学术研究的严谨性,这份便条应该是真迹。
与世人很多人对于太监这一类人的刻板印象不同,李莲英的书法真迹却出奇的好。很多人对于这份作品以客观的角度来看,李莲英写的字隽逸遒劲甚至有一丝丝的大家风范,字体比起现在那些写字不伦不类、徒有虚名的乱书丑书大师要好看得多,甚至可以完全秒杀他们。
可惜的是这份便条真迹的内容却可谓不忍直视,甚至有些不登大雅之堂,这不堪入目的内容也是一大败笔之一。
这是一份有关索贿的便条,原文是这样的:"王七老爷尊前自违,芝范时切怀思敬维,福寿康宁定符远念矣敬启者,弟自愧囊空切仰七老爷暂借银票一千五百两给与去人急速带回容日再叙,弟李莲英。"
大概意思是"王七爷我挺想跟你叙叙旧的,希望你生活福寿安康且富贵,但我现在的生活是布挨着布,捉襟见肘,所以希望你能借我一千五百两银子急用,改日再共叙闲事。"
这自然不是一张普通的借条,李莲英贵为大清国的太监总管,自然不会缺这一千五百两银子。但毕竟在天子脚下,公然索贿未免不太雅观,故冠名为借钱。实际上假若这位王爷不把钱给他,那在府上共同议的事情自然也就告吹。
这也体现了李莲英在复杂的宫廷斗争中的处世智慧,比起现在很多的贪官的名目,这位太监总管还有那么一丝丝文人气息。
当然李公公的胃口也不止于此,在一本书中清楚的记载了,他经常收受国中大员和各位王爷的贿赂,送给太后的贡品自己也要从中瓜分。
其中官员愿意贿赂李莲英,自然是因为他自身的手段,他善于揣摩太后的心思,能让太后高兴;其次对于各位官员都极其讲究交情,只要钱各方面给到位,事情会竭尽所能的去完成,也算是"业界典范"了。
这张便条虽算不上书法,但是也勉强及格,放到今天也颇有几分文气,当然也只有些研究的价值,欣赏与收藏的角度并不值得。
辩证的来看李莲英也算得上是一个优秀的人了,面对生活的种种苦难,甚至从小就被剥夺了当男人的权利,抓住了一切可以向上的机会——积极主动的学习文化知识,皇帝在有生命危险时,用自己的性命去救驾。
假如那个时代没有外国人,他顶多就算另外一位权监,可惜因为他的贪婪跟见识短浅,大大消耗了清朝的国力,使得八国联军得以肆意瓜分中国。
但总得来说时代造就了他也毁灭了他,毕竟是旧时代产生的人,没有办法赶上新时代的末班车。
李莲英可以说完成他那个位置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当然他身上也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面对生活的失意他没有自暴自弃,而是选择积极融入和适应这个环境。正像那句话,人不能要求社会为自己所改变,只能学会自己去适应社会,摸爬滚打,这不正像在各地打拼的年轻人一般。
当然他也有不可取的地方,比如他是靠谄媚贵人获得自身的地位的,但在现代社会任何依附别人的成功很多时候都是黄粱美梦,只有自身的强大才能吸引更多的助力,自身的强悍才能让自己未来的发展道路更为平稳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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