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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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1.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2.哪些机关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1)商标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有关人民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主体
今天和大家聊聊,商标中的王者,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驰名商标是在具体案件里认定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商标异议程序。比如我们的商标是24类,如果对方在25类商标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那么在初审公告以后,就可以我们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异议申请的时候,会对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第二,商标评审程序。比如云南白药商标,有人以这个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我们提出云南白药商标具有后发显著性,而是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商评委在这个程序里再次将云南白药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商标侵权诉讼。在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中,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提交驰名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和认定。小猪佩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在一起侵权诉讼里完成的。
第四,商标行政管理程序。到市监局举报有人侵犯了商标权,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市监局门会逐级上报至商标局,商标局会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以上四种方式都可以启动商标认驰的程序,但具体的案子走哪个程序,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更有保障。
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是企业优质的无形资产。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新版
【案情简介】
深圳市华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BOLON”商标。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名下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条所指情形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雅瑞公司该项主张成立,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华商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虽然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备较高知名度,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手提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对第三人及其引证商标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害,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法律分析】
该案中,根据雅瑞公司于行政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其中有中国眼镜协会于2013年5月8日出具的证明,其载明“2008年至2012年‘暴龙Bolon’太阳镜销售、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全国太阳镜行业中均位居行业前十位”;其所提交的太阳镜代理合同及发票显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区域覆盖至浙江、四川、北京等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销售额、利润总额极高;同时,第三人提交的广告合同发票、杂志页面及2009年至2012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其对“暴龙Bolon”眼镜产品采用电视广告、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多元化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从年逾百万元攀升至年逾千万元,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于“太阳镜”商品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
诉争商标“Bolon”属于臆造词,显著识别性较高,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同时鉴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太阳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电视机;头戴式耳机”等商品属于大众日常消费品,所涉及消费群体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的消费者重合程度较高,在相关公众熟知引证商标及其“太阳镜”商品,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与第三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且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对驰名商标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可能性推定,并不以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要件。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然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要件在于:首先,当事人所主张的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其次,诉争商标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标志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再次,是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驰名商标一般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由于对其保护主要适用于跨类保护,保护范围和强度较之普通商标更为有力,故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众多因素,当事人举证责任亦更严格。该案即在遵循前述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雅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作出其名下“Bolon”商标在“太阳镜”等商品上已达至驰名程度的认定,并且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二者核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等因素,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足以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系体现驰名商标保护标准的典型性案件。(宋雅颖)
法官以案说法:如何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以来,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 作为一种荣誉和称号,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企业就意味着点石成金,获取驰名商标后会身价百倍,具有非同寻常的广告价值。企业、社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追逐与追捧,其功利性意图早已超出了条约和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但立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界限的界定不甚明晰,随着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的发展,有学者主张从“驰名” 的基准点(即是以国内还是国际为认定商标驰名性的立足点)、“公众”范围(即主要涉及“相关公众”、“ 大多数公众”、 或“普遍公众” 几种不同观点)、“知晓” 广度或程度(主要是指一商标被多大范围的公众所知晓及其熟悉度)、“声誉” 程度(主要涉及声誉的好坏、高低和商业属性问题)这四个参数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准确认定商标的驰名性。
然这四个参数中,驰名的基准点是釆国内还是釆国际市场标准?公众范围标准各国不统一,如何把握知晓的广度或程度?到底驰名商标的驰名要达到怎样的声誉度呢?这些都要基于我国国情,清醒地认识到: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对于商标是否已经具有某种程度的知名度的一种确认,且仅仅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手段与前提,而放大驰名商标的价值和异化其含义,必然导致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不正当追逐,导致不正当竞争。只有在不违背有关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判断才是对策。至于怎样综合考虑这四个因素,它们可能因个案的不同而不同,它们的运用围绕参数展开,认定驰名的目的是为了适度保护,该给予其多大的保护?确认商标驰名的程度和标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和范围,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必须依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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